​涪陵人大执法检查,为何“引发”红头文件被废止?

​涪陵人大执法检查,为何“引发”红头文件被废止?

日期:2018年10月29日 来源:重庆人大 朱苗 常畅

“2018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通安全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乡镇街道实施乡村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安交办【2018】1号)废止。”2018年9月17日,重庆市各区县交安办都收到了这样的通知。  

据了解,这样的结果源于涪陵区人大常委会从今年3月起开展的一次历时达半年的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发现问题  

行政委托执法作为专业行政执法的补充和延伸,在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工作实际中,群众通过人大代表反映了不少问题。如,在今年初召开的涪陵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叶相兰代表就根据选民呼声提出“关于规范委托执法的建议”,并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委托执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根据代表建议,涪陵区人大常委会在研究今年常委会工作重点时,决定将检查全区行政委托执法实施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该区人大常委会3月份通过工作实施方案后,区建委等10个委托单位,马鞍街道办事处、义和镇人民政府等27个受委托单位,随即围绕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  

5月至7月,区人大法制委从市三中法院、区法院、检察院、长江师范学院等单位,聘请了7名专业人员,组成评查组,分别对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的28类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和随机抽取的52卷案件进行了详细评查,共形成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和案卷质量评查书80份、行政执法协议和案卷评查报告21份。  

在8月28日召开的涪陵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会议提供的人大执法检查报告附件《涪陵区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综合评查报告》中列举了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中,关于“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委托,明显与《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抵触,涉嫌委托违法。  

红头文件因此废止  

据介绍,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是根据市安交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乡镇街道实施乡村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委托协议。而执法检查发现,该文件降低了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处罚的标准,明显与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根据专家评查组的建议,执法检查组将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反馈至该区交巡警支队。同时,区人大法制委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法制办作了汇报,请求市政府法制办对该文件开展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区县文件审查处在获悉情况后,随即开展了审查工作,最后认定该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的规定,存在与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  

经市政府法制办与市交巡警总队、市安交办交换意见后,市交巡警总队、市安交办立即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整改,决定将该文件废止,并于9月1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委托乡镇(街道)实施乡村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此外,涪陵区人大常委会还专门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行政委托执法工作的决议》,要求全区有效实施行政委托执法,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一托了之”现象,并要对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越权、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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