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1年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日期:2022年01月1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修订《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系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起草,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委高度重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去年开始就主动参与、提前介入,会同起草单位厘清修法思路,明确框架结构,积极参加调研起草论证各项工作。7月15日,我委召开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审议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章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为维护法制统一,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同时,现行实施办法在承包资格认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改革发展要求,为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委员会审议认为,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同意提请常委会审议。但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一是如何有效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二是如何坚持大稳定小调整,解决好农村人地矛盾突出问题;三是如何有效保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的权益等。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第九条第二款关于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规定,需再行论证。理由:上位法和中央文件总的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要确权确地到户,对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要从严掌握。工作中,为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审慎开展确权确股不确地试点,待成熟后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二、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中 “不得种植多年生作物”的规定。理由:既然是“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而且经由发包方书面告知承包方,完全可以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因地制宜种植多年生作物,以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1〕1号)有相应的规定:“对丘陵地区的撂荒地,根据立地条件,宜粮则粮、宜特则特,发展粮食、特色水果、中药材、优质牧草等生产,增加多样化产品供给。”这其中的特色水果、中药材很多都是多年生作物,因此,种什么作物完全可交由承包方、发包方和代耕者协商确定,法规没必要作限定。

三、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必要再论证,更大范围征求意见。理由:民法典和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对确需个别调整的特殊情形有严格界定。修订草案此条的规定有扩大个别调整情形之嫌,也有上位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四项列举的“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嫌。

四、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列举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的相关专业人员中,增加村组干部。理由:村组干部熟悉情况,而且在当地有一定的公信力,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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