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导向思维指导下的中国民法典编纂

问题导向思维指导下的中国民法典编纂

——写在民法典颁布一周年
日期:2021年12月01日 来源:重庆人大

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践行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于地方立法工作者而言,吃透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并将其精神融入到地方立法工作中,就能通过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本文以问题导向思维作为学习民法典的切入点,从三个维度分享心得体会。

民法典如何回答中国之问

民法典不仅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一国民族精神、固有文化和传统观念的体现。是故,立法者需回应:如何处理民法规则继受性与创新性的关系?

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设立是回答中国之问的典型例证。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权。编纂过程中对于是否设立居住权曾有争议。在比较法上,居住权最早规定于罗马法中,为人役权,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役权,目的是以遗赠居住权方式,使某些继承权被剥夺的家庭成员取得供养,如未婚女儿。德国又将享有居住权的人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的服务和护理人员。即在欧洲,该制度是为了解决特定身份家庭成员的居住困难,具有扶危济困的救助性质。但日本韩国均未继受居住权制度。

对于比较法上的居住权,我国应作何选择?起草者认为关键要看当代中国的社会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杜甫所言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就深刻描绘了人民群众对住有所居的美好向往。中国人口近14亿,城乡、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每个人都享有房屋所有权并不现实。故要实现居者有其屋,就需居住权制度提供法律支撑。所以,民法典既吸纳了国外法律中的居住权,又未将其局限于人役权定性范围,而是通过两个但书规定赋予了居住权更加开放宽广的制度成长空间,以期实现人民对住房的多样利用。

民法典如何回答法治之问

党的十九大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能力。”那么民法典如何回答法治之问?应从储法、找法及用法三个评价法律的主要功能性指标来分析。

一是储法功能,即能为使用者提供丰富的规范储备。首先,民法典调整对象既包含了人身、财产关系,也包含了民事、商事关系。其次,民法典既包含了私法规范,也包含了公法规范,仅总则编涉及行政法或行政职能的条款就有20条之多。为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必须关注市场失灵的问题,才能实现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私法自治,这也恰恰反映了其强大的储法功能。再次,民法典是一个开放体系,对于尚未纳入的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也会在将来与民法典共同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规则体系。

二是找法功能,即须努力降低适用者的找法成本,方便其快速找到所需规范。民法典采七编制,未单独规定债权编或债法总则。因此,对于一个合同问题,在法律检索时,先看典型合同分编,再看合同通则,最后再看民法总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即最多只需三步检索,即可在民法典中找到所需的请求权基础。

三是用法功能,即能否给适用者对于法律争议问题提供相对确定的答案。有学者将法条分为健康和病态法条,前者指在基础逻辑结构和体系构造具备适用可能和适用实益的法条,后者则相反。如侵权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易生困惑:若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也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公平吗?此即为病态法条。而民法典1191条在此规定后又增加“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可见,民法典供给的规则非常清晰完整。

要学会用问题导向思维看待民法典回应新时代新问题的价值取向和思路方法。而民法典遇到的中国、法治之问,同样拷问着我们的日常工作。所谓中国之问,即当下所处的社会环境。法律并非自给自足,必须根植于脚下的热土,于地方立法工作而言,更应立足本土和实际,制定符合地方特色和规律的法律。而法治之问,则是我们对自己赖以安身立命的法律知识、技艺的内观。无论何时,立法工作者都应努力提升法律方法、技艺和逻辑,以实际行动助力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

 

作者|李弸

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编辑|朱苗 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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