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9122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促进和保障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重庆高新区)发展,加快重庆高新区建设,提升重庆高新区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重庆高新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重庆高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统筹规划重庆高新区的产业布局,协调重庆高新区的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制定、推进实施重庆高新区产业开发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重庆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重庆高新区直管园的经济社会一体化管理,依法行使有关区级行政管理权;统筹重庆高新区拓展园的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政策制定、经济统计等有关经济管理事务。

(四)在重庆高新区管理范围内依法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二、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机构,在重庆高新区管理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三、有关国家机关在重庆高新区设立的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重庆高新区管理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接受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的监督指导,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庆高新区建设,根据重庆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稳定需要,将应下放能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重庆高新区。

重庆高新区应当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五、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对直管园依法开展预算管理活动,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六、重庆高新区管理范围包括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和重庆高新区拓展园。

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具体范围包括西永微电园全域,沙坪坝区曾家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全域,九龙坡区白市驿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全域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明确的其他区域。

重庆高新区拓展园具体范围包括大渡口区建桥园区AB区和跳磴镇全域,沙坪坝区凤凰镇、青木关镇、回龙坝镇全域和丰文街道、陈家桥街道、土主镇部分区域,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石桥铺街道、二郎街道、陶家镇、铜罐驿镇、西彭镇全域,北碚区歇马街道全域,巴南区木洞镇、麻柳嘴镇全域,江津区德感街道、双福街道全域和圣泉街道部分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明确的其他区域。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1224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重庆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动重庆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重庆高新区升级版,是实现全市经济发展“双核驱动”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明确要求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提高开发区行政管理效能、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开发区的事在开发区办”。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其法律地位予以明确。随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在经济管理、开发建设等方面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日益增多,亟需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授权重庆高新区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为重庆高新区的高效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了社会公众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市高法院等的意见,组织召开了相关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座谈会。文本基本成熟后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评审委员进行了专题论证。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有关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职责,人大的监督,重庆高新区的管理范围等。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重庆高新区相关管理机构法定职责的规定

根据重庆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机构编制方案,《草案》对重庆高新区相关管理机构作出授权规定:一是分别对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管委会职能机构、有关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授权;二是考虑到上述3类主体承接的行政管理权涉及各个领域和行业,《草案》规定市政府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和范围另行确定;三是对依法不能授权的市级行政管理事项,《草案》规定可以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二)关于重庆高新区相关事项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

重庆高新区的管理范围涵盖多个行政区域,可以独立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并且单独进行财政预决算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规定,上述事项应当接受人大的审查监督,《草案》参照两江新区模式明确上述事项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三)关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和拓展园的规定

根据重庆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重庆高新区的管理范围包括直管园和拓展园,《草案》明确了直管园和拓展园的具体范围,并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分别作出规定:在直管园管理范围内,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经济社会一体化管理,即具有区级政府所对应的相关行政管理权;在拓展园管理范围内,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只负责统筹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政策制定、经济统计等有关经济管理事务。由于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涉及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且可能出现调整变化,《草案》规定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和范围由市政府另行确定,市政府可以通过权力清单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1224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决定草案的原则性意见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为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明确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有关部门直属与派出机构的行政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有利于落实国务院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有利于发挥重庆高新区体制机制优势,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打造高新区升级版,实现全市经济发展“双核驱动”,有利于保障重庆高新区的长远发展,十分必要。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吸收了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权限的立法经验,并参考了其他省市相关立法经验,符合重庆高新区行政管理实际。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对决定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促进和保障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加快重庆高新区建设……。”

(二)第二条修改为:“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机构,在重庆高新区管理范围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庆高新区建设,……。”

(四)第五条修改为:“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授权开展预算管理活动,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1224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224,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按照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出台决定,以规范、促进和保障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重庆高新区)的发展,很有必要;目前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20191224市五届人大法制委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中共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机构编制方案》,对决定草案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立法目的修改为“为了规范、促进和保障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重庆高新区)发展,加快重庆高新区建设……”。

二、将第二条中“精简高效”修改为“优化协同高效”;删去“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的职能机构”。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对直管园依法开展预算管理活动,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