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2020123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所有河流设立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

河长制实行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

本条例所称河流,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

第四条  河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管理保护体制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河流管理保护资金,保障一河一策实施,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流管理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河流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河流管理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资、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流管理保护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按照行政区域管理与河流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

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流流域分级分段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河长。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设立河长办公室,作为本级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各级河长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副总河长担任。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成员由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海事等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长制责任单位。

市、区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河流的河长制牵头单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长制实施和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下级总河长应当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管理保护责任,协调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落实联防联控;

(五)监督指导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二)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

(三)巡查责任河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协调解决巡河发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上报、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四)统筹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区域联防联控、部门协同联动;

(五)督促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

(六)落实市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落实河流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二)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定;

(三)及时协调解决巡河发现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上级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河长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督促指导村(社区)级河长履行职责;

(五)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村(社区)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

(二)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定;

(三)及时处理巡河发现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上报;

(四)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五)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第十七条  各级河长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

(二)拟定工作制度并推动实施;

(三)组织开展河长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档,建设、维护河长制信息化系统;

(五)承办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表彰及河长制社会监督工作;

(六)协助本级河长做好巡河等日常工作;

(七)办理上级河长办公室、本级河长交办和下一级河长上报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河长制责任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上级和本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

河长制牵头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协助相应河长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长制重点工作,解决河流管理保护中的全域性、流域性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级河长可以根据需要签发河长令。

第二十条  按照河长办公室统筹分工确定的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河流调查,以流域为单元编制和修订一河一策方案。一河一策方案已由上级编制的,原则上不再分河段编制,确有必要的可以细化。

一河一策方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其他河长制责任单位、河长办公室、流经地人民政府的意见,经河长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一河一策方案应当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河流管理保护总体目标、阶段性任务、具体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河长可以采取明查暗访、联合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开展巡河工作,并做好巡查日志记录。

河长巡河应当重点巡查一河一策方案实施情况、河流水质、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破坏航道、日常保洁等,对问题频发河段应当增加巡河次数。

第二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河长会议,部署年度河长制工作,研究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乡镇(街道)级以上河长根据需要召开巡河现场会议、流域专题会议、跨界河流联席会议,落实一河一策方案年度任务,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共同推进河长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河长名单、河流水环境质量信息应当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河流岸边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载明河流概况、河长姓名及职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市河长办公室应当按照一河一档要求建设全市统一的河流管理保护信息化系统平台。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应当建立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大数据应用发展、气象等部门涉河涉污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等现代化手段服务河长制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河长办公室应当建立河长制专家库,为河长制实施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流日常保洁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做好河流日常保洁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流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河长、河长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如实记录和登记;经核实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跨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的河流,流经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联合巡河、信息通报等工作。

加强跨省河流的联防联控,共同推进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联动协作、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公益诉讼。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将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制实施情况纳入督查内容。

各级河长、河长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查。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长制考核制度,对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履职情况的考核纳入本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河长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河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监察机关或者本级总河长根据不同情形、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约谈、通报;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巡查责任河流的;

(二)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上级、本级总河长的决策事项或者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的交办事项的;

(四)对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履行河长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河长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牵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河长办公室、本级总河长或者河长根据不同情形、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约谈、通报;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落实上级和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河长交办事项的;

(二)对河流突出问题、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处置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河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1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河长制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09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委主任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河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制定《重庆市河长制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市人大农委、市水利局联合西南政法大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草案文稿,并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现已基本成熟

一、立法背景与必要性

重庆境内水系发达、河流众多,共有河流5300余条,湖泊、水库3000余座。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三峡库区是全国最大的淡水资源储备库,维系着全国35%淡水资源涵养和长江中下游3亿多人饮水安全。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是中央交给重庆的重大政治任务,事关重庆长远发展,事关国家发展全局,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破解新老水问题、保障水安全的重大制度创新。2016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在2018年底全面建立河长制。重庆于20173月印发了《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到2017年底全面建立了河长制,并建立了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考核体系、监督体系,设置市级河长21名、各级河长1.75万余名(湖泊、水库全部设立了库长,其中单独设立库长765名,其余库长均由所在河流河长兼任)。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市上下按照“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总体部署切实推进河长制工作,市级河长巡河187人次,带动各级河长累计巡河197万余人次,发布1号和2号市级总河长令,开展河道“清四乱”、水污染防治、餐饮船舶整治、黑臭水体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河库乱象明显改善、水生态建设明显加强、水环境质量明显提升,河长制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转变。2019年,纳入国家考核的42个断面水质优良比例由2016年的88.1%提升到97.6%,在国家“水十条”水环境质量考核中重庆排名全国首位。

市委书记、市总河长陈敏尔在2020年第一次市级总河长会议上再次强调,河长制是一项管长远的制度安排。虽然我市河长制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河长制与政府体系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机制不够完善,各地推行的力度、范围、效果不尽相同。同时,我市河流污染形势严峻、治理难度较大,“水多、水少、水脏、水浑”等新老水问题并存,河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依然存在,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为了深入推进河长制,全面提升河流管理保护水平,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实现“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以“河长制”促“河长治”,制定《重庆市河长制条例》十分必要。目前,已有6个省对河长制进行专门立法,10个省市在《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专章立法。

二、起草过程与立法思路

河长制立法工作经市委同意已经纳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并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2018年初启动立法工作以来,市河长办公室成立立法工作组,制定立法工作方案,邀请西南政法大学专家进行专业指导,收集汇编立法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赴涪陵、綦江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分析区县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立法建议,学习借鉴外省市河长制立法经验,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作了汇报。

201911月,市人大农委主动介入、提前参与,会同市河长办公室赴璧山、北碚、忠县等地持续开展调研,深入研究河长制理论、体制机制和重点问题,明确了河长制立法思路: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加强生态河流建设,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二是处理好河长制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关系,河长制是领导制度、责任制度,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河流管理保护体制机制的完善,而不是替代,要有利于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好地依法履行河流管理保护职责;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完善复杂的河流管理保护体制机制,着力解决治水难题。在此基础上,对条例初稿进行了系统修改、数易其稿。召开4个片区会,征求了区县人大常委会、区县河长办、有关部门、基层河长、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召开了市级部门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征求了所有市级河长和市政府意见。根据相关意见,经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河长办公室、市司法局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形成了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包含总则、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考核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

(一)关于河长制组织体系。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将河长、河长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纳入河长制组织体系。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总河长。按照河流流域分级分段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其中,结合重庆实际并参考其他省市普遍做法,设立了村(社区)级河长,有利于解决河流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草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河长职责。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各级总河长职责;分析不同层级河长职责的差异性,分别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职责。其中,考虑到河流基本情况不尽相同,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河长巡河次数未作统一规定,由各区县总河长根据本行政区域河流管理保护实际情况确定。(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三)关于河长办公室及其职责。河长办公室是同级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为了增强其统筹协调能力,调整了河长办公室的设置。河长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副总河长担任,河长制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作为河长办公室成员。对河长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不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总结了河长办公室工作经验,完善提出了河长办公室七项职责。(草案第十条、第十七条)

(四)关于河长制责任单位及其职责。河长制责任单位是指按照职责分工具有河流管理保护直接责任的单位。草案明确了具体的河长制责任单位,规定了其职责:一方面依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另一方面履行河长制赋予的职责,开展河流调查,编制一河一策方案,落实上级和本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事项。(草案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五)关于一河一策编制实施。一河一策方案是河长管河治河的重要依据,也是河长制发挥实效的重要基础。草案明确了一河一策方案由河长制责任单位按照河长办公室统筹分工进行编制,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规定了征求意见、河长审查、政府批准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等程序,明确了一河一策方案的内容。(草案第二十条)

(六)关于公众参与机制。河流管理保护需要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中央和我市均有明确要求。草案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公众参与、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评价、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制度等内容。(草案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七)关于跨区域联防联控和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河流具有流域性、治理复杂性的特点,需要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按照中央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草案建立了跨界河流联防联控机制,并对跨省界河流联防联控提出了要求。建立健全了部门联动协作、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河流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建立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八)关于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河长制督查考核是推动各级河长、河长制责任单位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中央和市委明确要求加强河长制督查考核,精准实施问责。草案规定了督查考核的主体、对象、内容及结果运用,进一步理顺了河长体系的考核与党政考核的关系。还对河长、河长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的问责和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草案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河长制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113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河长制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09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重庆市河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全面提升河流管理保护水平,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委托10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农委、市水利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20201116日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河长制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河长制牵头单位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规定河长制牵头单位及其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了“市、区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河流的河长制牵头单位。”在第十八条规定了河长制牵头单位的职责是依照有关规定,协助责任河流的河长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

二、关于投诉举报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投诉举报制度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细化。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流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款规定了河长、河长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的处理方式。

三、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河长制作了规定,明确了分级分段的管理要求,列举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内容,建议将水污染防治法明示为条例的立法依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作了相应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各级河长办公室组成人员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没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作了相应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河流水质作为河长巡河的重点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增加了相关表述。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调整了个别条文的顺序,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河长制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01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河长制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011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河长制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市水利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2020122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河长制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设置村(社区)级河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对是否有必要设置村(社区)级河长作进一步研究。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认为,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渝委办发〔201711号)已经建立了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实际工作中,村(社区)级河长主要承担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涉河问题等职责,在河长制工作中发挥了较大作用,有必要设置村(社区)级河长。因此,表决稿未作修改。

二、关于河流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应当建设河流管理保护信息化系统,建立涉河涉污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由市河长办公室统一建设信息化系统,避免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重复建设。同时,还建议根据工作实际,在共建共享机制中增加应急和气象部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表决稿第二十四条做了相应修改。

此外,表决稿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11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