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农委党支部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

市人大农委党支部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

日期:2014年11月11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农委党支部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

 

按照机关党委的要求,市人大农委党支部于113日召开支部大会,集中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原文,并交流了心得体会。

贾天平书记主持学习会。大家一致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讨论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首次将法治作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题,标志着法治社会在我国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决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关键时期出台,必将有力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大家重点交流了《决定》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大家认为,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迫切需要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治国”是目的,“依法”是基础。《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把法律提高到了一个崇高的地位。早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方针,其中,“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立法应当走在法治社会之前,引领和推动法治的发展。

大家谈到,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建设治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任重道远,这就要求我们要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科学立法”就是要求立法必须正确判断事物合法与非法的“区分红线”,要将常识性的公理准确地转化为能够代表其公正内涵的规范性文字,还要避免与普世价值观、社会观、自然规律相矛盾,充分保证法的一般性、平等性、公开性和不溯及既往性。“民主立法”就是要求立法必须紧紧依靠人民,以人民群众的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和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和监督立法的渠道,让人民群众充分体会到公平正义。“提高立法质量”要求在“质”上立法既能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每个人的合法义务又能取得大部分人民群众的认可,在“量”上要能够涵盖法治社会中方方面面,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都能够在法律中找到对应的条款。

大家认识到,作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立法工作者,我们必须要承认立法工作目前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弊端和不足之处,如人大立法的主导性还很不够,有的立法过分依赖于部门,不可避免地使有的条款变为固化小群体利益的“部门法”;立法的前瞻性还不够,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还有差距;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还需要加强。

贾天平书记指出,此次学习交流只是初学,大家还要逐字逐句学深学透,把决定精神理解深透并落实在工作中。

                                    2014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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