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巡视”带病文件被撤

备案审查“巡视”带病文件被撤  

日期:2018年10月29日 来源:重庆人大 朱苗 常畅

“《关于加强烟草市场监管的通知》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了诸多要求,明显增加了其他组织的义务,无上位法依据,建议予以撤销。”日前,记者从城口县人大常委会获悉,本届人大常委会迄今已召开备案审查专题会议6次,审查县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60件。除建议县政府自行撤销一件外,对多件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修改建议。  

该县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庆礼介绍,县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在全市率先设立备案审查科,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修订,从组织机构和制度上予以保障。  

王庆礼说,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如,《县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天然水域禁渔制度的通告》,虽然对禁渔时间有了限制,但没有将自然保护区水域备注出来,这会让部分人钻空子;将采砂列入捕捞范围,明显不合理建议修改。在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中使用了“现地核实”,在林业保护办法中使用了“维育”,而“现地”“维育”等专业术语,专业人士明白其意思,但大多数老百姓根本读不懂,建议修改为日常用语。  

“如果规范性文件用词不当或用词有歧义,就容易导致理解不明确、不一致,群众就不知道怎么办,文件效力也就大打折扣”。王庆礼说。  

该县人大法制委办公室还加强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指导,做到同一个文件同步审查,同时编写了《县人大法制委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操作程序及有关事项》,为各专工委开展审查提供参考。  

随着备案审查工作不断深入、力度不断加大,县政府接受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的态度也发生了质的变化。王庆礼说,以前,针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意见,政府有些部门不愿修改。如县人大法制委曾提出,有文件中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为乡镇(街道)是误用,政府部门以“习惯用法”予以辩解。如今,政府对审查意见不仅全部接受,而且对一些拿捏不准的问题,还在报备前主动征求县人大法制委的意见。  

城口县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列措施的实施,推动了该县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从合法、合理、适用方面更加完善,报备规范性文件意识明显增强,做到了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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