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人大常委会:做实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工作

大足区人大常委会:做实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工作

日期:2020年09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常畅 周晏如

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不断规范任前提请、强化任后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程序更严、监督更刚、工作更实。他们的做法,可供借鉴参考。  

一、提请审议不走过场。任前要过“四关”。一是主任会议关。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或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关于人事任命事项相关情况汇报、组织部门关于人事任命事项的说明后,再决定是否把人事任命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二是法律考试关。拟任命人员必须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方能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将考试成绩作为会议材料印发全体参会人员。三是议案提请关。常委会会议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审议人事任命议案时,要详细说明任命缘由、拟任命人员情况等。四是表态发言关。拟任命人员要在会上就拟任命岗位的认识、工作打算等进行任前表态发言,结合会议印发的干部任命情况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等,加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命人员的了解。  

二、履职测评不做样子。履职测评分两个方面。一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命干部进行履职测评。2018年,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测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年要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履职情况,每届任期内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履职情况1次。2019年,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8个区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区法院、区检察院各1名副职负责人,共10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其余人员书面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履职报告及日常了解,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按照《暂行办法》关于“满意票70%及以上的为满意、60%及以上的为基本满意、低于60%的为不满意”的规定,此次测评结果为8人满意,1人基本满意、1人不满意。区人大常委会将测评结果报送区委,并送被测评对象本人。被测评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的人员在收到测评意见后,认真查找问题,清单式、销号式进行整改,已按要求于今年4月向主任会议报告了整改情况。二是区人大代表对选举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规定,“每届任期第四年年中召开一次人代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副区长履职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按照规定,区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拟于今年9月召开,专题听取和审议副区长履职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将现场公布。目前,各项筹备工作正有序推进。  

三、工作监督不流形式。一是监督“无空白”。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届内至少开展1次工作监督。区二届人大以来,常委会采取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区政府30个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副职负责人实现了工作监督全覆盖。二是监督“有连续”。对涉及全局性、社会普遍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进行连续性监督。2017年以来,区人大常委会围绕水环境治理工作连续三年开展常态化监督,听取审议了“玉滩湖水源保护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项工作评议,多次要求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或回答询问。通过常态化工作监督督促任命干部认真履职。三是监督“问效果”。对于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一律形成问题清单,连同审议(评议、视察)意见送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问题清单所反映的问题要逐个研究解决,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同时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将问题整改情况纳入个人履职情况报告,作为干部履职测评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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