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1年02月25日 来源:重庆人大 朱苗 周晏如

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0年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   皮晓青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专门法律,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开启了我国控烟履约进程。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明确“到2022年和2030年,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强化监督执法”。

目前我市涉及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法规有《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这些规定对促进我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等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存在出台时间较早、内容过于分散、范围涵盖不全、法律责任不清、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发展的现实需要。2018年重庆市烟草流行监测数据显示,我市二手烟暴露的比例为71.2%,高于全国3.1个百分点,可以看出我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没有有效开展。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向往愈加强烈,近年来,多位市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我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规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护公民健康权,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我市社会文明水平,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制定专门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地方法规已十分必要。

二、条例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根据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方案》,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切实做好条例起草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立法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小组,按照立法进度安排和责任分工,统筹把关立法目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等重点内容,有序推进立法。二是扎实开展调研。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考察、个别走访、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梳理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范围划定、执法模式选择、部门职责划分等重点问题,带着问题深入南岸区、涪陵区、黔江区、渝中区、万州区等地实地调研,赴北京、广州、深圳、南宁等外省市学习考察,借鉴外省市经验。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文本初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就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范围、行政管理职责等内容,征求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烟草专卖局等14个部门的意见;就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范围、经营者管理者义务等内容,听取部分乡镇、街道和餐饮、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经营场所代表的意见。书面征求38个区县人大、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常委会主要领导出席会议,面对面听取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法学专家等的意见建议。

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本条例草案。7月15日召开的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与部门职责、控制吸烟公共场所、各类主体的义务、宣传教育、法律责任等内容,共计二十六条。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本条例草案将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同时考虑到近年来电子烟的流行趋势和健康威胁,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吸引力,明确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范围(第二条)。

(二)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范围

综合考虑维护公民健康权的需要和增强法规可操作性,从妥善处理好吸烟者自由与非吸烟者健康的关系出发,条例草案划定了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和限制吸烟公共场所,有序推进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一是明确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室内外区域、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等九类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第九条)。二是明确餐饮、住宿、娱乐等场所为限制吸烟场所,可以按照要求设置吸烟房,并对吸烟房的设置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具体标准(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管模式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管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有限、执法难度较大,目前全国已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的城市绝大部分均采取多部门共管模式,只有北京采取单部门执法。条例草案选择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兜底”的监管体系(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

(四)关于社会综合治理

由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涉及面广,推进过程长,社会的广泛参与对提高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成效至关重要。条例草案在制度设计时突出了社会共治的原则和内容(第三条、第七条),强调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和公务活动中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个人的自律义务(第十二条),落实了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主体责任(第十三条),强化了宣传教育工作(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和各类活动(第十八条)。

综上所述,本条例草案未新设行政许可、创设行政强制,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规定。

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