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关于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市人大法制委关于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日期:2016年04月06日 来源:重庆人大 葛琦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5年11月26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余 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本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在本市贯彻施行,加强宪法实施,制定本办法十分必要,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梳理,并根据这些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5年11月25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暂不将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本办法调整。法制委员会认为,将上述人员纳入宪法宣誓人员范围,有利于激励其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在操作上也是可行的。草案规定的宣誓人员范围,是在参考借鉴其他省市法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提出的,经过了反复论证,并征求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草案对宣誓人员范围的规定是符合立法要求的。因此,表决稿对此未作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表决稿删去了草案第一条中“全市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全市”一词;将第二条中的“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通过”修改为“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删去了草案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及时”一词;删去了草案第五条中的“个别”和“部分”的表述;将草案第七条中的“其余人员”修改为“其他人员”;在第十一条增加了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规定,将该条第二款中的“可以设宣誓台”修改为“应当设宣誓台”。经上述修改后,相关表述更加准确、精炼,可操作性更强。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具体宣誓时间,宣誓人着职业制服或者民族服装,宣誓人立正站立,宣誓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场宣誓的处理等事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这些事项可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在制定宣誓的具体事项规定时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此外,表决稿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鉴于草案内容单一,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表决。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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