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6月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委主任委员   辛世杰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办法》施行十年来,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由2011年的1.34万家发展到2021年底的3.73万家,农户参合率达44%。总体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领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载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支撑,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其指导、扶持和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17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办法》需要作出相应的修订和完善,确保上位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落到实处。二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匮乏、贷款融资难和运行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相关规定,解决新问题,增强可操作性。三是近年来,我市开展了“三社”融合发展、“三级”示范社创建、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建立实施了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需要将相关政策上升为法规制度规范。因此,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立法的过程

该项立法工作自去年年初启动以来,市人大农委作为提案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会同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大学乡村振兴法治研究中心,认真梳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结合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时指出的问题及提出的修法建议,确定了《办法》修订的思路:一是适应发展需要,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二是总结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三是不搞重复立法,结合我市实际,细化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在广泛深入调研、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修订草案文本。先后两次征求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分别征求部分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市政府的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近四百条,逐条认真研究吸纳。期间,常委会法制工委全程参与历次修改论证。经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仍采用现行办法的体例,不分专章,但保持条文内在逻辑。与现行办法相比,《修订草案》删去七条,新增四条,修改合并后为三十二条。

(一)促进发展壮大。一是新增示范社建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内容(《修订草案》第五条)。二是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提供免费指导(《修订草案》第六条)。三是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建立联合社或者跨行业、跨区域合作,融合发展、协同发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引导规范发展。一是按照上位法的修改,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的剩余期限(《修订草案》第九条)。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社务公开、财产份额量化与转让、财产清退和清理注销等内容(《修订草案》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三)完善政策扶持。一是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安排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二是加强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支持,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人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三是强化人才支撑,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定期组织培训。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农业科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和工作(《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财政、金融、信贷担保、保险、商务和用地用电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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