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年12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日期:2023年03月03日 来源: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提前介入,积极推动《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工作,先后多次赴大足区实地调研,听取大足区人大、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大足石刻研究院(大足石刻博物馆)关于《条例》修正情况的汇报,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市文化旅游委就《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重点内容反复讨论。12月8日,市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草案》。委员会收到《修正草案》,及时召开专题论证会,听取大足区人大常委会、大足石刻研究院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法学专家的意见,并再次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大足石刻研究院沟通,逐条逐项认真研究,形成了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全体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形成了审议意见。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正《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任务中提出“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不断增强”,强调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大足石刻作为世界八大石窟之一,被誉为“人类石窟艺术史上最后的丰碑”,是重庆目前唯一的世界文化遗产,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调研时,曾作出“一定要把大足石刻保护好”的重要指示。重庆市原市委书记陈敏尔也强调“要保护好、研究好、利用好大足石刻,把大足石刻研究院建设成世界知名研究院”。

《条例》自2017年颁布实施以来,为大足石刻的保护、研究、利用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近年来,大足石刻保护面临新的情况,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2019〕22号),将大足区的妙高山摩崖造像、舒成岩摩崖造像纳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同年,大足石刻研究院由原大足区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调整为市文化旅游委所属副厅级事业单位,《条例》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职责暂交由大足区文化旅游委行使。鉴于大足石刻保护范围、保护管理机构层级、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以及提升大足石刻研究水平和影响力的需要,修改《条例》很有必要。

二、对《修正草案》的总体意见

委员会审议认为,提交审议的《修正草案》共十一条,内容总体贯彻了党中央决策部署,符合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合理利用、研究宣传的现实需要,调整了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明确了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和综合执法主体,增加了提升大足学研究水平和影响力等内容。《修正草案》基本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律责任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修正草案》予以审议。

三、关于《修正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对《修正草案》第七条中“本市推动大足学研究和发展,提升大足学研究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的表述,建议修改为:“本市推动大足学研究和发展,提升研究水平”。

(二)《修正草案》第十条中“(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内容,建议予以删除。因《修正草案》第八条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文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已有针对该项有关行为的处罚规定。

此外,《条例》第三十二条是针对《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设定的法律责任,但第二款中“统一管理”带有内部管理性质且管理的内容不明确,以违反该管理作为处罚依据不合适,如确有违法经营的,应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建议删除《条例》第三十二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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