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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6月8日至6月18日召开,选举产生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定代表人数为870人,下设法制、财政经济、内务司法、农业与农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7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受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是重庆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我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市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闭会期间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定组成人员65人。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64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7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55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厅、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信访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等7个综合办事机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重庆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重庆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二、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领导或主持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决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任、局长的任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其第一、二、三、四分院领导人及其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审判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监督市政府、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市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撤销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