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刊号:ISSN1008-4037    国内刊号:CN50-1004/D

2022年1期

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梅江河生态环境

■ 记者 曾珠

每天傍晚时分,居住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两岸的居民,最喜欢到沿河步道和河滨公园走一走,欣赏两岸的美景,呼吸新鲜的空气。

梅江河汇集了秀山自治县80%以上的水系,是秀山自治县工农业生产总动脉,名副其实的秀山人民“母亲河”。

实际上,梅江河的水清岸绿来之不易。

2000年前后,秀山自治县锰矿产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技术水平落后、企业环保意识薄弱等原因,造成电解锰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梅江河中下游流域受锰污染十分严重。

“以溶溪河(梅江河支流)为例,我小时候河水还很清澈,到了2005年左右,溶溪河不仅水量变少了,水体也变黑了,因为附近有不少电解锰企业。”秀山自治县人大监察法制委办公室副主任陶继伟说。

随后,随着锰矿企业被关停整治,梅江河的水质得到了改善,但保护利用依然不足。

自2019年起,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便希望通过民族立法,巩固和改善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

为做好立法调研工作,立法起草组自2019年9月到次年3月,深入村社调研,并赴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等多地考察学习,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为提高立法质量,2020年7月,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还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充分吸纳了论证意见。

经审议修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17日经秀山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尽管存在争议,但《条例》依然把“资源开发利用”作为专章列出来。《条例》立法起草组打破同类条例体例结构常规,设置“资源开发利用”专章是为了通过立法达到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力求构建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良性循环机制。

《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城镇规划区以及其他有条件区域的河段,可以在保障河道和水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河滨公园或者与周围山水环境相协调的人文景观等设施,促进河流生态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

【点评】

制定出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持续推动解决好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条例》作为生态环保领域的自治法规,充分体现了统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注重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责、注重打好水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组合拳”、注重发挥自治县单行条例对上位法“拾遗补缺”作用等特点,是一部“连天线、接地气”并得到群众拥护的条例。

 ——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吕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