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人民法院报评选出的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发布。“人脸识别第一案”位列其中,这是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典范。人脸识别的执法和司法案件未来肯定还会出现,个人生物信息的保护甚至公共安全保护任重道远。
案件回放>>>
2021年4月9日,“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判决。从判决结果来看,维持了一审对郭兵合同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要求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当初所采集拍摄的面部照片。同时,增判了一项,要求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当时采集的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获赔仍上诉
这场引发全国关注的纠纷发端于2019年。当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更换了店堂告示。
2019年7月、10月,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此后,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
2019年10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2020年11月,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服,均上诉。
要求被告删除指纹识别信息
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该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4月9日,杭州中院就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根据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结合查明事实,二审认为郭兵在知悉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权衡后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具有约束力,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
郭兵办理指纹识别年卡时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行为亦不构成欺诈,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二审为终审判决。
说法>>>
被收集人脸信息,如何维权?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目前已经成为很多用户的支付密码、账号密码等,由于用户无法更改自己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威胁用户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等。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有明确的保护要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就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刑法也规定,不经同意而非法获取,或者将合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第三方,此类行为均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明确授权网信办制订专门的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标准。
只不过,由于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快速推广和广泛使用,很多人对身边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没有重视,甚至习以为常。同时,不少企业和部门,也以追求效率为第一目标,有意或无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的如各地售楼处装的摄像头。“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判决告诉我们,可以勇敢地向人脸识别说“不”。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集人脸信息,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个人诉讼途径:被收集人脸信息的人如果自身的权益确实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是没有问题的。但现在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证明他们(被收集人脸信息的人)是受侵害者,或受侵权者。因为消费者可能连是否去过门店的证据都没有留下,导致维权在举证方面会存在非常大的麻烦。
集体诉讼途径:即使是受侵害群体较大,但由于我国诉讼法相关规定,都是针对个人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群体起诉也只能通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但代表人诉讼的前提仍然是以个人名义来提起诉讼。所以集体诉讼,或者个人诉讼,都会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身处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威胁越来越大,我们需提升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在生活、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向他人提供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现个人隐私受到侵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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