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刊号:ISSN1008-4037    国内刊号:CN50-1004/D

2022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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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分钟追完一部剧?影视剧二次创作有边界

  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云南虫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某短视频平台上有大量用户对涉案作品实施了侵权行为,虽然该短视频平台采取措施减少了侵权作品的数量,但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该平台因此属于帮助侵权,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40余万元。这也刷新了全国法院网络影视版权案件赔偿记录。

3分钟不是“我看过了”

秦蔡(资深媒体人)

  大概现代人真的太忙,忙到没有时间看书、看电影,视频平台上“三分钟看完一部剧”“五分钟听完一本书”,只要剪辑得当,都能吸引足够的流量。

  对于受众来说,等公共交通的碎片时间就能拉完一部剧,成为一个紧跟潮流又懂当下热门梗的人,何乐不为?对于发布方来说,这是妥妥的“零成本”流量密码,只需简单的剪辑和配音就能成片。

  其实,3分钟里只有故事的梗概和最博人眼球几个镜头,瑰丽深刻的《红楼梦》变成《病美人被接回豪门后成恋爱脑》,充满物欲与幻灭的《了不起的盖茨比》则是《白月光结婚后,我成了亿万富翁》。不说影视剧精美的运镜与服化道细节,就连故事情节中人物的追逐与空虚,都荡然无存。

  3分钟能看到的内容到底跟原片有什么关系,成为一门玄学。因为没有看过原片的人们,甚至无法判断短视频是否在断章取义或曲解内容。

  可惜,这会带来一种“我看过了”的错觉。于是,最坏后果就是,人们为此错过了一部值得细品的好片。

  知识分子成为知道分子、文化大餐成为文化快餐,背后的逻辑与社交焦虑息息相关——怕错过社交软件上的新话题,怕被这个时代抛弃。

  然而,新鲜资讯的更替那么快,我们要赶着完成KPI,也要赶着追上每一个热点,便开始厌烦电影里漫长的铺垫与复杂的人物关系,想要跳过影片里意味深长的空镜。

  所以,3分钟剥夺的是沉浸感受。

  无论多么感人的电影,只看3分钟,你能哭出来吗?

  这种不能,就是失去。

 

“重锤”敲警钟

戴先任(媒体评论员)

  短视频对影视剧核心剧集、精彩片段进行剪辑、传播,短短几分钟,恰恰满足了习惯于“碎片化娱乐”的网友的需求。这也成了一些自媒体吸引流量、牟取利益的手段。而部分“流量为王”的网络平台,对这种侵权行为,往往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但很多影视剧剪辑行为都涉嫌侵权。

  不仅是影视剧剪辑,翻拍影视剧也可能构成侵权。就在日前,上海一群退休阿姨翻拍微电影《甄嬛传》,就被指侵权。

  这起影视剧剪辑“天价赔偿”案,是用“重锤”给各短视频平台及众多自媒体敲响了法律警钟。

  知识产权的红线不容逾越,自媒体人要自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在进行影视作品剪辑、翻拍时,不能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权。

  网络平台更需守土有责,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删除、过滤、拦截相关侵权视频,更不能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帮凶”。

  网络平台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受益者,对侵权行为放任自流,不仅要承担法律风险,被原创者索赔,最终还会“反噬”自身。

  其实,知识产权在网络平台受保护程度不够,也并不利于平台内形成健康、良性的竞争生态。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网络平台要自觉承担起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这才符合自身的长远利益。

  

可怕的是“习以为常”

刘欣(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本案赔偿金额不可谓不大,而83页的判决书,对单一一起侵权纠纷而言,也可以算是“鸿篇巨制”了。对于此案,笔者略有一些思考:

  首先,法院的判决,至少在定性上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近年来分割他人作品并上传的直接侵权人、网络平台营运者以及广大平台用户均已对此习以为常,甚至连某地公安机关为参加反诈宣传比赛,都采取更改配音、字幕等方式,将电视连续剧《三国演义》中一小段内容,更改为“马谡在网上贷款被骗军费5万元后,被诸葛丞相教育、惩处,最后为吸取教训,诸葛丞相下令蜀汉军队全军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

  如果没有取得《三国演义》著作权人的授权,那么作为重要执法机关的公安机关,就是在公然实施违法侵权(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西安中院关于北京微播侵权案的判决,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对上述侵权行为发出明确信号——此事不可为!

  可以说,这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是法的教育作用(即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相应的影响)的生动体现。如果此案宣传得当,相信对频频发生的此类侵权行为有一定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