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结束 备案模块正式启用
《人民日报》
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公告明确,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不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在上市前由生产企业报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中药配方颗粒应当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当报使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据悉,国家药监局10月29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
《人民日报》
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公告明确,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不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在上市前由生产企业报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中药配方颗粒应当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当报使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据悉,国家药监局10月29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