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首席记者 张双山
2019年3月19日下午,福州警方来到赵宇家中,为其颁发见义勇为确认证书。这个结果为轰动全国的“见义勇为反被拘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近年来,见义勇为事件屡成关注焦点。公众对于有人倒地,扶还是不扶;有人被抢,帮还是不帮产生了疑虑。那么,究竟什么是见义勇为,怎样界定见义勇为?这一问题既考验司法者的水平,也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员工见义勇为受伤算工伤吗?
2018年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8批指导性案例——“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裁判的要点是,确认了“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本案原告为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志大物业公司),罗仁均系该公司保安。2011年12月24日,罗仁均在涪陵志大物业公司服务的圆梦园小区上班(24小时值班)。8时30分左右,在兴华中路宏富大厦附近有人对一过往行人实施抢劫。罗仁均听到呼救声后,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罗仁均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下,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
2012年6月12日,罗仁均向该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涪陵区人社局),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涪陵区人社局受理后,于2012年6月13日向罗仁均发出《认定工伤中止通知书》,要求罗仁均补充提交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2012年7月20日,罗仁均补充提交了见义勇为相关材料。涪陵区人社局核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于2012年8月9日作出涪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6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仁均所受之伤属于因工受伤。
但是,涪陵志大物业公司认为涪陵区人社局的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罗仁均所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诉讼过程中,涪陵区人社局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2013年6月25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涪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仁均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
涪陵志大物业公司仍然不服,于2013年7月15日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渝人社复决字﹝2013﹞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在此期间,重庆市涪陵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对罗仁均的行为进行了表彰,并发出了涪综治委发﹝2012﹞5号《关于表彰罗仁均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
之后,涪陵区志大物业公司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号行政判决,驳回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涪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5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涪陵区人社局是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被告根据第三人罗仁均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表彰罗仁均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认定罗仁均在见义勇为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罗仁均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财产及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法律尊严,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据此,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视同工伤。
另外,《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为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其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该条例上述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弘扬社会正气,在本案中应当予以适用。
综上,被告涪陵区人社局认定罗仁均受伤视同因工受伤,适用法律正确。
立法的道德关怀通过严格适用法律得以体现
2018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94号《重庆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系由重庆三中法院法官助理陈立洋与涪陵区法院一审承办人刘芸法官共同撰写完成,并经重庆三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层层上报。
该案例是重庆市法院系统入选的第二件指导性案例,这也是重庆基层法院入选的首个指导性案例。对于重庆三中法院及辖区法院来说,这自然是案例工作的重大突破。
办案法官认为,该案例将职工见义勇为行为视同工伤,是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的典型表现,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发扬见义勇为中华传统美德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在该案例中,立法的道德关怀通过严格适用法律得以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典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职工虽然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按照工伤处理。该案例明确将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见义勇为而受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引导法院依法审理类似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具有明显指导价值。
界定“见义勇为”让人见义敢为
今年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祁春风提出,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之后,大家有时会对该行为是否是见义勇为持怀疑态度。
这几年,对于有人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的行为是否适当存在争议。例如:唐山小伙朱振彪在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的过程中,张永焕因匆忙逃逸撞火车身亡。朱振彪被张永焕家属起诉,要求赔偿。再如:2018年12月26日晚,赵宇在出租屋内听到楼下有人呼救,前去查看情况后发现,一女子正被一男子掐住脖子。赵宇上前与该男子拉扯,将其踹伤至内脏伤残二级。同年12月19日,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赵宇获取保释放;2月21日,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2月22日,赵宇被解除取保候审,完全恢复自由。
见义勇为之所以引发争议,关键是对见义勇为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因而许多人在见义勇为时畏手畏脚,内心十分纠结。因此,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有了明确的界定,可以让更多的人知道应该怎么见义勇为,更可以鼓励更多的公民,见到不法行为时勇敢地站出来。
实际上,不久前通过的民法总则针对“扶不扶”给出了明确回复,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这一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权益进行了兜底,但由于没有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明确界定,还是引来很多争议,就像“福州赵宇案”等。
因此,全国人大代表祁春风建议,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应该有一个明确界定。只有对见义勇为行为有了明确界定,才能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才能确保见义勇为的好人不被讹诈、不被冤枉,才能让更多的人在有人需要施救或遇到不法行为时敢站出来,不再担心因见义勇为产生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