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别墅成拍摄地,该找谁索赔?
闲置别墅成拍摄地,该找谁索赔?
认识一下“善意第三人”
■秦蔡(资深媒体人)
2019年9月,林女士在自己家里刷剧,剧里的背景让她觉得很眼熟。这时,她想起自己还有一套闲置的别墅。让儿子过去查看之后,全家人确认,这套闲置别墅已有不止一个剧组进驻拍戏,屋内设施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2014年时,这套别墅售价3000多万元,现在市价已经超过一个亿。
电视剧《我和我的女儿们》出品方觉得自己很冤。拍摄的时候,他们以为这套别墅是开发商的样板房,并没有人告诉他们此房有主。另一个被告《大约是爱》说自己更冤,驻内拍了7天,还付了6万元场地费。
在该案里,我们认识了一个新词:“善意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客观上占有了权利人的财产,但主观上没有故意,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第二人的违法行为或不正当手段。
就像这个奇葩案中涉及的剧组,被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带去看了“样板间”,交了场地费拍了戏。忽然听说“样板间”是民宅,面临诉讼和赔款,还有可能面临作品下架、停播……想必心里写满了郁闷。
一般人看来,这大概是“无心办坏事,要不要接受惩罚”的论题。
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因无心办坏事而受到重罚,是会让人觉得有点残酷。但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讲,无论有心无心,以结果论,只要办了坏事都需要承担相应后果,才能让人在办事的时候更加谨慎。
不过,因为不知情而导致作品停播下架,一个剧组数百人的劳动成果毁于一旦,也确实令人痛惜。
希望进一步审理能还原事件全部真相,让真实的“善意第三方”能通过调解解决问题。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滕修福(人大工作者)
综合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林女士与物业公司签有“业主钥匙委托保管书”,其中明确指出,“同意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公司保留三把钥匙,仅限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如装修、紧急维修、突发情况等”。
显而易见,物业公司允许剧组进入别墅拍剧的行为超出了委托权限,开发商及销售人员更没有权利做主让剧组进入。
别墅成拍摄地这一系列侵犯业主住宅权、财产权、隐私权的行为,前后两家物业公司、开发商及销售人员、两家电视剧摄制组及出品方、多家播放平台等,不同程度地违反了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
虽然物业公司变更,但林女士的“业主钥匙委托保管书”并没有变更,后任物业公司应视为认同,推卸不了侵权行为的责任。在未征得林女士同意的前提下,剧组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任何交易都应视为无效。将别墅作为拍摄地造成业主财产损坏,赔偿也是毋庸置疑。电视剧镜头泄露别墅位置及内部情况,侵犯业主隐私,相关平台下架剧集终止侵权理所应当。
已出台并将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对上述侵权行为有更明确的法条规定,这些被告或多或少都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一民权常识,相信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大多数人应该知晓。但是,涉及侵犯民事主体权益的行为却屡禁难止。究其原因,民事相关法律的原则模糊、不健全或空白,造成纠纷难解、官司难打。
民法典调整完善细化了民事法律关系,权责条款明确,破解了一系列民事法律实践中的纠纷难题。诸如上述占他人别墅拍电视剧的侵权责任行为,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里,都能找到相应的侵权担责和损害赔偿条款。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可以依据民法典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如制定或完善物业管理条例,依据民法典有关法定,规范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有效防范侵犯业主物权的行为。
剧组和物业都应承担责任
■宋炎(法律工作者)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剧组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进入其私人住宅拍摄影视剧,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侵犯了房屋的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起诉剧组等直接侵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剧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是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新闻报道,剧组自称是通过与物业公司沟通,得到允许后才进入房屋拍摄的,所以这中间还可能存在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出租业主房屋给他人使用并从中牟利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出租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出租房屋所得获利构成不当得利,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出租房屋的获利。
同时,若因物业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造成房屋损坏,业主除了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出租收益外,还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坏房屋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能以房屋是剧组损坏为由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