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思考及建议

  司法鉴定结论做为办案机关的证据之一,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直接影响办案机关的办案效率、质量和结果。

  目前,我国开展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正在不断补充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如何建立切实可行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是当前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一)司法鉴定援助政策群众知晓率低,普通民众寻求技术支持(证据)的意识不强。(二)司法鉴定机构职能社会化,加之配套政策不全、补偿机制不到位,导致多数社会鉴定机构不愿意承担司法鉴定援助。(三)部门法规多,适用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往往成为那些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因鉴定费用或者鉴定援助政策不熟悉而不能及时鉴定,有效举证,最终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近年来,部分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陆续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重庆市司法局出台的《关于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权益加强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对司法鉴定援助工作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各省市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案机关、受援对象等因素的影响,现行的政策体系离困难群众对司法鉴定援助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加快完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已迫在眉睫。

  对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明确司法鉴定援助的实施主体。司法鉴定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的组成部分,和法律援助一样,都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因此司法鉴定援助的行政管理和实施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是符合职能法定原则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内部分工上,要协调好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法律援助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必要时整合成一个部门统一管理。鉴于司法鉴定的特殊性、科学性使鉴定人不能成为司法鉴定援助的主体,至此,司法鉴定机构成为司法鉴定援助的主体才是最适宜的,才能保障司法鉴定过程的客观和公正。(二)完善司法鉴定援助的受援对象。为了保障司法公正,2004年9月6日,司法部、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鉴定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减免收取或缓交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对于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各鉴定机构应予减免鉴定费。”但是,作为职能社会化的司法鉴定机构,运行本身要产生成本,于情于法不具有承担减免的义务,尽管这些年,各地在实践中,采取‘一案一补’的方式对承办鉴定机构做出补偿,但大多数鉴定机构还是不愿意承担司法鉴定援助案件,何况受援对象不只是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当事人,还应包括个别非营利性法人,如公益性组织等等。(三)建立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经费渠道。鉴定人在解决专业问题时,不仅需要仪器、设备,还要技能和付出脑力劳动,司法鉴定机构每天面临竞争。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如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计成本的免费开展司法鉴定援助这是不切实际的。因此,要开展好司法鉴定援助工作,让困难群众享受法治的公平正义,就要加快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援助的经费来源。一是政府拨款。政府是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政府有义务保障贫困人员享有基本权利。二是社会捐赠。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基金接受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的捐赠,三是对司法鉴定援助案件承办鉴定机构实行财税优惠,对参与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鉴定人予以个税减免。总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经费保障、程序规则、援助条件和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制度体系,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因此,加快完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更应该引起决策层的关心和高度重视。(作者 九三学社重庆市委社会与法治委员会彭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