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地名管理条例 命名更名不能任性

  “部分开发商为了吸引眼球,进行一些所谓的地名创新”“有些地方盲目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地名”“有些公交站点设计时加了广告语,让人不清楚标准地名”……今后,这种任性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行为将被约束。

  5月24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了关于《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据悉,修订草案强化了源头管理,规范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

  怪地名缺约束

  现行地名管理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推进我市地名命名更名、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对地名更改频繁、地名‘大、洋、怪、重’等问题,缺乏刚性约束和源头管理。”市民政局局长唐步新在作说明时称,现行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在地名规划、历史地名保护、部门责任界定等方面,已经与现阶段地名管理工作不相适应。

  据悉,修订草案共9章43条,在现行条例基础上修改了27条、新增了14条、删除了6条、保留了1条。

  修订草案明晰了管理体制,强化了源头管理,规范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强调了地名文化保护和公共服务。

  市人大社会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草案吸纳借鉴了上位法的最新立法精神,对地名规划、命名与更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地名文化保护与公共服务等进行全链条的规范和管理,有利于展示我市厚重的历史文化,提升城市综合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另外,修订草案顺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地名信息化建设、公共服务等内容纳入其中,凸显了地名的指向功能,对助推智慧城市建设、便民利民,将产生积极影响。

  审批权将下放

  修订草案强化了源头管理,明晰了管理体制,规范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现行条例规定,中心城区(原主城九区)所辖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大型建筑物名称须报市政府审批,主要是为解决地名重名、同音以及跨区域不一致的问题。”唐步新在作说明时称,当前信息化手段已能很好解决相关问题,同时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修订草案将该审批权下放至区县(自治县)政府。如,修订草案提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上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修订草案还规范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如,明确了设置、维护主体及设置要求,明确了移动、拆除程序。

  强化文化保护

  地名,是一个地方的文化记忆,也是了解一座城市的窗口。修订草案强调了地名文化保护和公共服务。如,要求制定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历史地名保护名录;鼓励部门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展示地名文化保护成果。

  修订草案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开展地名文化的挖掘与保护,定期组织地名文化公益宣传。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地名文化的研究和宣传,支持在渝学校开设相关地名文化课程。

  加强监督管理

  据介绍,修订草案新增了地名监督管理的规定。如,修订草案提出,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地名文化保护与公共服务等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

  修订草案还提出,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名规划、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地名文化保护与公共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优化地名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首席记者 陈敏 记者 陈越 黄振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