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改革同行 书写时代印记

 

与改革同行 书写时代印记


——重庆人大40年回眸


    40年栉风沐雨,40年春华秋实。
    在改革开放40年波澜壮阔的时代篇章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民主法治建设大步向前。40年来,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市委坚强领导下,为保障和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扬帆启航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确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1980年3月,四川省重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四川省重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重庆市八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组织了区县人大换届选举,通过和制定了《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六项规章和加强自身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为重庆市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3年9月至1988年6月的四川省重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是自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以来,任期最长的一届。最值得一提的是,1984年国务院批准重庆市为我国第一批“较大的市”,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重庆市拥有了“半个立法权”,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开始了立法实践。
    1986年7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草案)》经四川省重庆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同年12月,该条例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也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截至1997年设立直辖市,四川省重庆市先后经历了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为重庆民主法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踏上新征程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
    1997年6月8日-1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重庆市人大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市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努力开拓创新,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审议通过和批准的法规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教等各个领域,初步构建起我市地方性法规框架,有力保障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重庆的贯彻执行。同时,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积极突出地方特色,制定了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超标含磷的洗涤用品;《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是全国司法鉴定方面率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之一;《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成员“海选”制度。
    设立重庆直辖市之初,中央交办了“四件大事”,即解决好三峡移民、国企改革、生态环保和农村扶贫。市一届人大常委会抓住三峡移民、脱贫致富、环境保护以及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共开展执法检查41次,工作视察5次,工作评议2次,专项监督2项。
    2003年1月14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在五年任期内,市二届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较好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立法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审议通过法规案96件,其中新制定法规41件,修正修订法规46件,废止法规7件,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件。监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40项,开展执法检查42项,组织评议工作6项,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234件,受理群众信访56393件(次)。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作出决议决定73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61人次,培训代表2064人次,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601次,专题调研242次,督促办理代表议案376件、建议9285件,代表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超过90%。
    2008年1月,市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接过市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接力棒。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努力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出台《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制定《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为重庆发展和建设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为社会管理创新、改善民生提供法治保障,围绕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和职工、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开展立法。例如,2008年制定的《重庆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统筹城市和农村低保工作作出规定,从制度设计上保证了低保工作的城乡统筹发展。
    2008年7月22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首次邀请普通市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此后,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都邀请一定数量的公民参与旁听,并形成制度。
    新时代 新作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全局出发,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
    市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职、积极探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贡献新的力量。
    立法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市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注重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立法工作呈现出量多、质优、步稳的特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委托第三方对我市全部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夯实了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基础;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梳理立法项目清单,及时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管理、城乡规划等条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修改招标投标、港口、旅游、道路运输管理等条例,修订产品质量条例,制定预算审查监督、村镇供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等条例。
    2014年,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企业发展法制环境工作评议,推动政府涉企政策依法有效实施,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环境。2015年,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评议,促使市政府及其部门、区县政府废止了7105件规范性文件。在市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到2017年底,市政府已将规范性文件全部上网公开。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还积极探索对代表建议答复情况、承诺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两次评价”,推动办理工作由“重答复”向“重落实”转变。对综合性强、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由市领导和市人大专委会牵头督办,有效解决了悦来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内环货车限行、高速公路ETC通道建设、分级诊疗等市民高度关注的问题。据统计,市四届人大代表提出的209件议案、5642件建议在届内全部办理完毕,建议及办理情况在网上公开率超过90%。
    2018年1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伊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就坚定地表示:始终不渝地坚定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好人大各项职责;求真务实、为民尽责,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努力提升能力、廉洁奉公,坚持不懈地抓好自身建设,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而努力奋斗。
    新时代,新征程。
    一年来,市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八项行动计划”,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开展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评议,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实现快速发展;上下联动开展学前教育工作评议,督促政府加大力度解决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入园难、入园贵、入园不放心”问题;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拓宽代表参与常委会、专委会工作渠道,加强代表履职管理;委托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首次听取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备案审查信息平台、预算联网监督平台,实现了本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良好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