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应避免走入三个误区
询问应避免走入三个误区
■张天科
近年来,询问作为法律赋予人大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在各级人大日常工作中得到广泛运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避免走入三个误区。
一是避免走入“询问必须专题,专题才能询问”的误区。
这里首先应明白,询问有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权力。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中,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询问权,均有明确规定。而专题询问则是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围绕一个专题专门组织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的专项询问,是对法律规定的询问方式的补充、完善和深化。由此可见,人大询问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专题询问则是对询问方式的扩展和延伸。二者不能等同,更不能以专题询问代替或取代日常工作中的随机询问。
其次应明确“询问”未必“专题”,“专题”未必“询问”。代表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和监督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均明确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里不难理解,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询问,是指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清楚、不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问并要求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而专题询问则是选择专题、针对单项报告专门设计组织的集中询问,询问方、应询方都容易接受,相对于一般询问,主题突出、问题集中、主体明确、互动性好、针对性强,效果更好。可这种方式并不是要求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进行,大多是在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后另行安排。因此,专题询问的方式虽好,但不宜成为行使询问权的唯一方式。
二是避免走入“询问就是只能按拟定好的问题进行提问,不能临场发挥”的误区。
依据有关法律,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听取和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围绕各项议题,现场提出询问的常态化监督方式。根据情况需要问什么就询问什么,需要问多少问题就询问多少,不受任何限制。可在当下,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工作情况开展询问,一般都是问询方事先准备好提问问题,提前和被问方进行沟通协商,再上会进行提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只能按先前拟定和安排好的问题进行询问,不能现场发挥临机提问,更不能脱离询问主题在题外提问。事实上,这种提问模式双方都已准备好,且已经过“精心导演”,胸有成竹,结果只能使问答双方陷入“你来我往、照本宣科”的局面,使询问成了“对台词”,失去本来意义。
三是避免走入“询问就是随便问问、一问了之”的误区。
从法理上讲,无论是在审议专题报告和议案时现场进行询问,还是专题询问,都是针对问题进行询问的,询问的目的都是为了分析问题,进而督促解决问题。可时下,一些地方人大在依法行使询问权时,不是把工作着力点和切入点放在提出问题和督促解决问题上,而是把询问当作装点门面的摆设,图形式、走过场。询问决不是随便问问而巳,也不能止步于问,必须立足解决问题进行提问。走了过场的询问不如不问,不解决问题的询问,问了也是白问。询问既要有形式、有程序、有内容,更要有目的、有质量、有效果。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执行中的难点进行询问,对不清楚和不了解、不满意的问题,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现场询问不应设预案,对回答不满意的,应步步追问,应允许提问人在题外临机提问,其他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认为有关部门回答得不清楚、不完整时进行追问、补问。应询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之间也可以相互补充回答,说清、说透问题的症结所在。
询问不能止于问。对专题询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汇总之后转交“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的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将审议这个报告并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此举可保障询问能够问出实效、问出成果,从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把询问的成果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实效。(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