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罪错未成年人游离于“孤岛”
别让罪错未成年人
游离于“孤岛”
记者 廖灿勇
“罪错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越来越成为国家、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来自江津代表团的市人大代表罗君有话要说。
通过会前多次走访调研,并结合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历,身为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第六部主任的罗君认为,罪错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帮教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主管部门不统一。比如,工读学校牵头部门有的是教育局,有的是司法局、公安局,多头帮教,相互工作配合、衔接不力。同时,有的工读学校因“标签印记”招生难、办校师资和财力不足、矫正效果不佳而运转困难,几乎被虚置。
对象不明确。比如,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年龄上限是16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适用专门学校的年龄上限是18岁,上限标准不统一,下限不明确。
回归社会渠道不畅。比如,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专门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的生源、学籍流转有障碍,以及就业渠道狭窄、技能不实用等阻碍了罪错未成年人转化矫治的最后一步,不利于其稳定就学就业。
“进不去、出不来,让罪错未成年人游离于‘孤岛’之上。”罗君认为,在罪错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中,尽快落实专门学校的布局规划,将刑法中的“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专门学校”以及其他各类涉及罪错未成年人强制教育矫治工作的学校整合,规范发展多类型专门教育,统一由教育机关主管,政法系统、司法局、民政局、群团等各部门联管,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听证及督导。
“目前,‘专门学校’涉及国家监护权、监护权中的惩戒权等立法规定,还处于空白模糊地带,法律依据单薄。”罗君认为,从长远来看,要加快未成年人矫治教育专项地方立法,明确专管主体、适用对象、就学流程、矫治和学业内容、安全和经费保障、监护管理,以及办学模式、验收评估、配套衔接等内容,确保提前干预、临界预防、以教代“刑”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