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设置议题 提高乡镇人代会质量
依法规范设置议题 提高乡镇人代会质量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乡镇人代会)是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都赋予其相应的职权,但在基层人大工作实践中,对乡镇人代会的议题设定却千差万别,既不规范,更难谈统一。
比如,有的乡镇人代会将表决各项决议草案,宣布年中人代会议题,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主席团工作报告,“提名推荐副镇长人选”等列为会议议题;有的将“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表述为“审查和批准财政工作报告”、“书面审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所有这些不统一、不规范的议题设定,无疑大大降低了乡镇人代会的会议质量。
地方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时该法用了第八条、第九条两个条文来分别表述“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代会行使的职权。对照两个条文的表述可以发现,乡镇人代会的职权更多的是抓具体、重落实,“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批准以及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只能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权力机关行使。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乡镇人代会的主要议题或者说法定的议题应该包括以下几项:通过和发布职权范围内的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选举(有选举任务时);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如果有此类情况);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审议和表决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议和表决罢免案(如果有);关于接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的决定;关于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不是每一次乡镇人代会都要审议这些议题,而是乡镇人代会的议题不应该超出这个范围。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年中的乡镇人代会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这与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不一致,其冲突在于,现有法律对各级人代会听取的政府工作报告从未使用过“专项工作报告”的表述,地方组织法也没有明确“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一定是乡镇人代会,只是要求主席团在闭会期间“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就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代表的人数也未作要求。
乡镇人代会应该审议哪些议题,这是由法律赋予其职权所决定的,不能想当然地把有关日常工作的计划、安排、要求等都列入人代会议题,这既于法无据,也降低了乡镇人代会的神圣性、权威性。
(龙梦 作者单位:永川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