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督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二)

  

如何监督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二)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那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有哪些规定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重庆人大网向社会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答复情况,承办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第三十七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市级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对质量高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表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有关机关、组织可以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承办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或者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影响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评价的;

  (四)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