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种不文明行为将被依法治理

  

47种不文明行为将被依法治理

文明行为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本报讯 7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由总则、培育与践行、褒扬与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章组成,从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社区文明、家庭文明等12个方面列举了47种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牵头起草,于去年8月启动起草工作。自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人大社会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西南政法大学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先后修改18次,列举了12类47种不文明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不文明范畴,界限并不是很明确。”市人大社会委有关负责人说,文明行为立法没有直接对应的上位法,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就有40多部,涵盖交通、治安管理、环保等方面。哪些行为属于文明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文明行为存在争议。在初始的文本中,将“在公共场所讲普通话”纳入条例之中,就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方言有自身独特的魅力,是传播本地文化的一种方式。

  “如何准确表述不文明行为,也不太容易达成共识。”该负责人说,条例草案十三条列举的不文明行为中“故意裸露身体,扰乱公共秩序”的表述就多次易稿,从“着装得体”到“着装整洁”,从“不得赤裸身体”到最后条例草案中的表述,前后经过5轮讨论才达成共识。

  市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陈彬就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但治理不文明行为的手段缺乏“刚性”。制定条例草案,对文明行为规范,对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规定,有助于回应社会关切,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条例草案设计了参加公益服务、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公开曝光等行政措施。条例草案规定,对不文明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同意参加公益服务以弥补损失、挽回影响的,负责调查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由行为人参加4至8小时公益服务的行政措施。

  此外,条例草案还列举了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参与公益活动等应当受到鼓励的7种文明行为。(记者 黄振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