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长江保护法 我们在行动 - 重庆人大网

贯彻长江保护法 我们在行动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水利局,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就落实长江保护法谈认识、讲思路、提建议,为进一步贯彻好这部法律凝聚了共识。

贯彻长江保护法 我们在行动

  发挥好制度建设硬约束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炳国说,在长江保护法草案数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与相关单位协同配合开展调研,先后提出立法建议9条,其中关于增加“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等建议在长江保护法草案三审阶段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

  下一步,将合力推进嘉陵江流域保护协同立法。将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会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对接,尤其针对联防联控、生态补偿等重点难点问题,联动开展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调研,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的能动性,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

  市司法局局长张德宽表示,将充分发挥制度建设的硬约束作用,立、改、废并举,不断完善长江保护法规体系。统筹协调“立”,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的系统性着眼,加强与四川、云南、湖北等长江流域省区市的沟通对接,适时组织联合研讨,探索开展协同立法,加快推进《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办法》等重点立法项目;对标对表“清”,聚焦长江保护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有关长江保护的政策文件,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统筹实施修订、修改、废止等系统工作,确保法令统一、衔接有序;严格依法“审”,切实加强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努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长江保护制度体系。

  建立川渝河流联防联控联动机制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岳顺表示,全市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动员大会暨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出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意见》等系列文件,项目化、事项化、政策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率队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多次实地督导、系统研究梁滩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出台了流域污水处理相关标准。

  2020年,全市42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首次达100%。重庆作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最后一道关口”,贯彻落实好长江保护法,就是要坚持系统观念,树立法治思维,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等方面的有机联系,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大背景下开展长江大保护。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赵宝权说,2018年、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重庆市的20个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已完成整改18个,剩余问题正序时推进;2020年警示片披露的9个问题,已印发实施整改方案。

  我市统筹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化工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污染和尾矿库污染等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各项任务取得积极进展;把禁捕退捕工作纳入2020年度重点督办事项,2020年11月提前全面完成渔船渔民退捕任务。

  在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方面,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高质量完成广阳岛片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中期评估,“自然修复+技术创新”生态环境修复经验成效获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肯定。

  市水利局副局长任丽娟谈到,要将长江保护法实施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相结合,根据重庆市水利局与四川省水利厅签订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利合作备忘录,建立川渝河流联防联控联动机制,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同时,将长江保护法实施与全面深化河长制相结合,按照“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的工作思路,以河长制促“河长治”。

  此外,还要将长江保护法实施与水利行业加强管理相结合,深入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把推动长江保护作为水利强监管的重要内容,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

  围绕长江保护精选监督议题

  涪陵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景耀说,涪陵区人大常委会、各乡镇(街道)人大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及有关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今后每年都要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情况报告;适时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评议和调研,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长江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实地了解,收集信息,听取意见;适时开展询问,对区政府有关长江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利用每年召开人代会的契机,引导人大代表通过议案、建议等方式,对长江保护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

  江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石诗龙说,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将与四川省泸州市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监督,听取塘河流域治理情况的汇报,巩固提升毗邻地区流域环境联防联治工作,推动生态共建、环境同治,共同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健全制度机制,定期听取区政府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情况的报告,将推动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作为每年监督的“规定动作”,围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选准监督议题。

  万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忠诚说,万州区人大将发挥人大职能,强化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切实掌握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每年度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进行听取和审议;拟在今年听取区政府长江生态屏障项目建设情况报告。适时开展长江保护工作代表问政。(记者 廖灿勇 陈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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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长江保护法将承担哪些责任

  ■非法捕鱼——没收渔货渔具,外加罚款!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或在长江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第八十六条中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引入外来物种——限期捕回,并罚款!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污染水质——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非法采砂——最高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