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821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研究调整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
我委在修订《重庆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时,将会同市经信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和征收范围,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各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二是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排入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根据渝建排水〔2022〕2号文件要求,企业可向所在辖区申请污水处理费减免,我委将积极支持。
二、研究制定差异化的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
按现行体制,工业污水处理主要通过市场化模式在实施,排水方和工业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均为市场主体,不属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范围,因此,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应采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考虑到不同工业企业和不同工业园区水质水量存在较大差别,污水处理成本也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的原则,我市相关部门将探索研究制定对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的指导意见,确保各工业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合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