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4年08月0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文本全文发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31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邮编:401147

 

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工业设计全面发展,推动工业设计与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快设计之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应用推广以及相关支持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工业设计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系统推进、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工业设计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工业设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工业设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经济信息部门负责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制定、主体培育、人才培养、品牌塑造以及设计之都建设等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工业设计学科建设、人才教育等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工业设计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资金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工业设计人才评价及服务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工业设计行业统计和监测工作;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工业设计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促进行业研究、合作交流、教育培训、宣传推广和标准制定。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推动本行业开发开放工业设计应用场景,加强工业设计应用推广。

第七条(主体建设)经济信息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和设计驱动型企业的培育与认定工作,引进优秀工业设计机构,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鼓励企业将工业设计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力度,开放共享工业设计资源。

第八条(服务能力提升)本市培育壮大工业设计服务市场,支持工业设计机构提高工业设计全产业链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工艺流程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等工业设计整体解决方案。

第九条(产业载体)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设工业设计产业集聚区,并引导和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园区、孵化平台等设立工业设计功能区,推动工业设计服务与特色产业发展有机融合。

第十条(设计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设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和指导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开设工业设计相关专业;支持中小学开展设计思维启蒙教育。

支持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或产教联合体、互派人员交流等方式,培养符合工业设计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国内外高校联合培养工业设计人才。

第十一条(人才服务)教育、经济信息、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完善工业设计人才评价、培养、激励、流动、服务保障机制,加强工业设计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工业设计从业人员申报人才政策和工业设计专业职称,参加国内外学习交流活动。

鼓励国内外优秀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来渝兼职任教、创业或者设立设计机构。

第十二条(活动交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工业设计比赛、论坛、展会,引进国内外知名设计品牌活动落户重庆,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活动交流平台。

本市建立工业设计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成员的合作交流,开展跨领域、跨区域的设计创新合作。

鼓励企业设立海外设计分支机构,推动工业设计服务出口;支持工业设计相关国际组织和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宣传推广)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设计之都城市品牌宣传、保护、开发和应用,推广优秀工业设计成果,传播工业设计价值,扩大工业设计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兴办设计体验馆和科普基地,建设人民设计师社区(乡村)服务站,开展工业设计公益讲座、展览、体验等活动。

第十四条(设计赋能)本市支持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服务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围绕外观造型、功能创新、结构优化、新材料应用等重点环节,推动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消费品等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运用绿色设计、智能设计和集成创新等方式,促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先进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快速发展。

鼓励企业将工业设计融入研发、生产、营销、售后服务等全流程,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数字孪生等现代技术手段,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设计融合)本市推动工业设计与文化融合,挖掘巴渝特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业遗产,丰富工业设计文化内涵,塑造具有重庆辨识度的工业设计品牌。

支持工业设计在城市管理、交通、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动工业设计融入民众生活,优化城市公共服务。

鼓励工业设计在农村产业融合、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等领域的应用,提升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服务平台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工业设计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工业设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撑、人才培养、交流合作、成果转化等服务。

第十七条(资金和金融支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设计主体培育、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的资金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对工业设计机构、设计成果转化进行投资。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设计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工业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八条(科技创新支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设计科研项目的支持。企业用于工业设计的研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的工业设计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推动工业设计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检索、咨询、申请、预审、维权等公共服务。

市知识产权部门等应当提供海外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维权援助等服务,提升企业应对海外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内部管理,申报工业设计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设计机构或者设计者名称。

第二十条(监测评价)市经济信息、市统计等部门应当完善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设计之都建设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定期发布有关信息,为制定工业设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工业设计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工业设计,是指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系统、服务及体验等进行优化整合的创新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计之都,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设计之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加入全球创意城市网络的城市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XXX起施行。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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