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一江碧水向东流 重庆为船舶污染防治立法
9月26日,《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规系与湖北省联合开展的首个协同立法项目,又先于湖北省条例出台,以期形成上游示范,是重庆市跨区域协同立法的又一次创新实践。条例的出台不仅推动构建符合重庆市实际、具有“重庆辨识”的船舶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也为推进船舶污染物“零排放”,更好地守护一江碧水提供了法律支撑。
条例共6章38条,从污染防控主体责任、污染防治基本要求、完善污染应急处置措施、设置区域协同专章、明确突出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等方面进行规范与细化,精准施策,全面提升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当天下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陆多祥对条例进行解读。他表示,近年来,重庆市船舶污染问题多次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系统完善船舶污染预防、治理体系,健全根治船舶污染问题的长效机制。
同时,多年来,重庆市一直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全力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但随着航运业快速发展,船舶污染已成为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严重阻碍。据统计,2023年重庆市接收各类船舶水污染物28万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在除机动车以外的其他移动污染源中,占比已达到30%以上;船舶噪声投诉案例也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推动航运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航运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近年来,我市聚焦船舶污染防治,在全国首创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理念,但由于没有同步出台专门法规,目前在实践中又暴露出部分监管环节无法可依、部门协同监督职责不清等问题。”陆多祥说,条例审议通过有利于巩固具有重庆市特色的上游治理经验并解决有关新情况、新问题。
条例不仅对船舶水污染防治提出要求,还将船舶大气、噪声污染纳入其中。
船舶污水上岸处置,对港口及整个城市的运行体系提出了挑战。因此,条例规定,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鼓励减免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其他水污染物接收费用。
立法保护绿水之长,作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重庆勇担“上游责任”,积极推进绿色航运发展,生态发展之路越走越笃定、越走越宽广。
记者|唐雨 刘艳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