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立法意见征询会缘何在北京召开
《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背后的故事
10月10日,全国人大农委在全国人大机关召开了《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 重庆市人大农委供图
11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审议《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草案文本共十八条,不分章节,聚焦“小切口”,体现了“小快灵”的特点。
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不同的是,一个多月前,该条例草案的文本还得到了“国家级”的指导和帮助——10月10日上午,在全国人大机关大楼第一会议室,全国人大农委召开了《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虽然深秋的北京凉意渐深,但会场内的氛围十分热烈,部分国家部委、国内权威专家,针对重庆这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题指导、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出面邀专家论证
在计划经济时期,从国家到地方,供销合作社有着一套完整的组织体系,是我国国民经济运行和物质流通的主渠道。改革开放后,市场逐渐“百花齐放”,过去供销合作社独家经营的局面不复存在。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由于管理体制缺陷等多方面原因,供销合作社日渐式微、处境艰难。”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谭启平认为,虽然供销合作社目前在多方面有所减弱,但其从上到下的体系和完整的渠道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供销合作社既有的资源整合,通过重构让它的优势与作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得到发挥,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为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必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立法工作。
近年来,重庆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综合改革。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转变。社有企业全面回归为农服务主责主业,全系统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恢复和发展供销合作社,可以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三农服务。”谭启平认为,重庆开展供销合作社地方立法对于助推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意义重大。
放眼全国,目前,四川、江苏等省出台了供销合作社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国家级层面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没有上位法可供参考,同时面临供销合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职责和功能定位无法律依据、组织体系松散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社有资产保护和监管缺乏法律支撑等一系列困扰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此,立法工作者开始做出努力。今年,市人大农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在深入基层调研的同时,按照常委会要求,积极向全国人大农委请示汇报,争取全国人大的支持。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10月,全国人大农委在京召开了《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国家部委和知名专家对这部重庆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论证。这是重庆地方立法工作模式的全新探索,也是全国供销合作系统法治建设的首次突破。
精准高效务实的2小时
“不论是会场布置、材料准备,还是人员邀请、议程设置等,都由全国人大亲自‘操刀’。”回到重庆后,市人大农委工作人员孙卿轩仍然对这次会议的高效务实记忆犹新。
首先,重庆方面得到了一份会议邀请的参会人员名单,其中既有全国人大农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国家部委负责人,也有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的权威专家。
重庆方面也做出了积极努力。
今年4月,重庆市人大农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供销合作社共同成立了工作专班,先后前往全国供销总社、四川省供销社、贵州省供销社开展立法考察学习,在万州区、巫山县等区县开展专题立法调研,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让条例起草更“务实”,市人大农委还广泛征求意见,委托律师事务所组织法律界人士进行专门研讨,充分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并反复修改。
“我们把条例草案文本以及重庆供销合作社基本情况、前期开展工作情况、起草遵循的主要原则等梳理成文本,提前发给参会专家,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孙卿轩回忆,会前,全国人大农委还听取了重庆市人大农委关于条例制定的背景、立法思路以及委员会近期工作情况的汇报。
当天上午9时许,会议正式开始。因提前阅读了相关材料,大家对条例文本以及重庆的相关情况都“了然于胸”,发言直奔主题、言简意赅,全程干货满满。
孙卿轩逐一记录大家的观点,两小时过去,笔记本已写了十多页。
“供销合作社就是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
“应当理清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归属、供销合作社成员关系、供销社的功能等。”
“相较之前版本而言有了很大提升,建议对关键条款进一步细化。”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70周年,也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70周年,建议进一步梳理研究,在确保法规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
现场,专家们为推动条例草案的完善提出了很多有针对性的建议。
针对征收、征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给予补偿,现场还产生了不同的声音。一位专家认为:“征收、征用供销合作社土地、房屋等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供销合作社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可以不补偿。”另一位专家则认为:“无论征收征用是否为使用权或者所有权,都应该给予一定利益补偿。”
但大家不约而同地,对重庆人大从“小切口”出发的立法方式表示了充分肯定。
条例草案充分吸纳专家意见
如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充分吸纳了在京召开的座谈会上的意见建议。
对比座谈会之前,条例草案发生了诸多变化。如,进一步强调了供销合作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谨记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层级关系和社有资产的归属等。
其中,第二条新增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指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第九条综合改革部分内容,则新增了“应当加快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从立法的角度来讲,首先必须明确供销合作社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如果性质不明确,那么后续的一切制度设计可能无从谈起。”谭启平介绍,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明确: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一百条明确: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销合作社就属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谭启平说,民法典在主体制度中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供销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预留了法律制度根据。此次座谈会之后,立法者将条例内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重要作用和改革方向,助推供销合作社发展。
这次座谈会,让重庆的立法工作跟全国的立法工作紧密相连,既彰显了鲜明的人民立场,更是一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新实践。
市人大农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人大非常关心这次立法,这场在京召开的座谈会,是开重庆立法工作历史先河的创新之举。市人大农委将继续加强向全国人大农委的汇报,努力将上下协同、争取工作指导的机制固化下来、常态化开展,在以后的重点立法、调研等工作中,持续得到全国人大农委的支持,确保市人大农委工作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市委工作要求等紧密结合,促进人大涉农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实效性。
记者|宋婷婷
见习记者|张英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