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文本全文发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2月16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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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生产、规划、建设、运营、使用等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交流充电桩和充电柜、换电柜等充电、换电设施。
第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一)经济信息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督促电网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公共开放空间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相关规划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动新建社区、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职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蓄电池以及换电设施配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监管,依法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责任主体)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场所管理等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设施建设、运营等活动的安全。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使用人应当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第五条(数字化、标准化管理)本市推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数字化管理,推广电动自行车智能换电柜、充电桩的使用,加强设施安全状况智能化实时监测和感知预警。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六条(规划布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模适度、安全便捷的原则,结合即时配送、快递、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行业发展和个人出行需求等情况,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纳入城市发展相关规划,引导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科学布局。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已建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或者对现有充换电设施开展安全化改造。
第七条(产品选型)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关规定,具备过充断开、过流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配备探测、警报、灭火等装置,满足接地、防雷、电击防护等要求。
经营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蓄电池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标准的蓄电池组。
第八条(选址安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优先选址室外建设,与化粪池以及污水、自来水、燃气、电力等设施的管道、井盖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违法占用人行道、绿化隔离带等城市道路设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设施接电)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或者向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申请转供电。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设置专用配电箱,采用专用电源回路,确保配电容量、线路敷设以及导线载流能力等满足用电安全要求。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场所管理等单位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对相关行为,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十条(运营维护)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充换电设施、蓄电池组符合安全要求:
(一)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
(三)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在设施或者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六)在设施或者所在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安全使用说明、应急处置方法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无法安全使用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停止设施使用并设置警示、提醒告知。
第十一条(场所管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所在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所在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将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开展经常性检查。
第十二条(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使用人不得破坏设施影响其安全运行,不得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蓄电池组。
即时配送、快递等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发生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开展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依法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所在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使用人发现事故,应当根据设施或者所在场所设置的标志标识,联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退出拆除)对选址不符合要求、不再继续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保险引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商业保险险种。
鼓励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有关主体投保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险种。
第十六条(宣传教育)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教育,宣传普及有关知识,引导安全充换电。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的公益宣传。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同,推动数据共享、智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场所管理等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蓄电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违法占用人行道、绿化隔离带等城市道路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场所管理等单位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未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所在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