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审议聚焦“充电安全”——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应明确‘不入室’”
“条例的初衷是解决安全的问题,但是就里面的内容而言,表述的安全问题并不是很充分,还需要仔细完善……”11月27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分组会议现场,来自法学界的市人大代表、渝北区政协副主席张志辽开门见山地说:“我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公共安全’这四个字。”
记者了解到,《草案》是在电动自行车使用率日益增长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202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部署了推进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任务,要求制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切实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增列为了2024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今年5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小切口”立法,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立法相关前期工作。10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分别前往江北区名门山庄小区、龙湖新壹街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与群众互动交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街道、企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最终,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召开论证会的基础上形成了上会审议的《草案》。
《草案》综合考虑了我市电动自行车商用、民用情况,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实际,对当前存在的安全管理标准不清、依据不明、合力不够等问题予以了规范;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也予以了明确;明确将推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数字化管理,推广电动自行车智能换电柜、充电桩的使用,加强设施安全状况智能化实时监测和感知预警。尽管如此,其中的一些“细枝末节”仍值得完善和商榷。
张志辽就多个条款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第11条,他表示,关于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没有清楚表述谁与谁来签,建议做出相应修改,明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与其他相关主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又如第14条规定:对选址不符合要求、不再继续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虽然这条规定了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不符合选址要求、不再继续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但后面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对不及时拆除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第8条说,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设置应当优先选址在室外建设,我觉得应该明确一下电动车‘不入室’。”市人大代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金山院区院长龚放认为,一旦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发生爆炸引起失火,就会造成巨大损失,所以立法应该稍微严格一点。室内的“存量”问题可以下一步再解决,但“增量”还是应该规定新建在室外。
“其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的最大问题还在电池生产厂商。我们要把‘电’用好,也要把相关部门、企业管起来,管起来才有效果。”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是一件非常具体的‘小事’,但是涉及各个部门,众多家庭。除了这个规定,我们还需要出台相关的办法,真正保障大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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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会议现场,参会人员讨论热烈,见解各有不同,但有一点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围绕充电安全这个“小切口”进行地方立法,既有利于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也有助于切实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记者|何春阳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