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一)
2021年10月15日,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结束后的第二天,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新华乡永安村8组的106岁老人李朝兰,依法为天全县产生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投出宝贵一票,这是她人生中第18次参加选举投票。2021年上半年至2022年6月,最新一轮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10.64亿选民参加了这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层民主选举,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最广泛、最生动的实践。
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我国的人大代表均由民主选举产生。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确保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1953年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确定了普遍、平等、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等原则。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现行选举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选举法先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2020年七次修改。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完善选举监督制度,强化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明确选举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还简化选民登记手续,改进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完善代表辞职、补选和罢免的程序等。选举法的每一次修改完善,都使选举制度更加民主、科学、有效,选举程序更加简便、易行、规范,为公民行使选举权利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具有普遍性。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实践中,超过99%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具有平等性。平等性意味着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即一人一票、每票同值。具体而言,平等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人平等,即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二是地区平等,即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即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 (来源:《中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