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二)

我国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按选区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目前,我国五级人大代表共277.5万名,包括: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2944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约2万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12.3万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约67万名;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195.9万名。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共262.9万名,占五级人大代表总数的94.7%,都是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选举法还规定,公民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这从制度上保证了金钱不能染指选举。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不允许竞选,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12次乡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11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9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党的十八大以来,代表结构持续优化,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不断上升,妇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为例,少数民族代表442名,占代表总数的14.85%,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妇女代表790名,占代表总数的26.54%;一线工人、农民代表497名(其中有56名农民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6.69%;专业技术人员代表634名,占代表总数的21.30%。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过程风清气正,选举结果人民满意。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肩负人民赋予的光荣职责,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为人民用权,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有力保证和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来源:《中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