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广告屏强光扰民被诉
法院:构成光污染 停止侵害
购物广场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因所产生的强光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被法院认定为光污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10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例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十年成果展示。其中,由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理的全市首例LED显示屏光污染责任纠纷案入选。
案例
李某购买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的住宅一套,某置地公司开发建设的万象城购物中心与该住宅仅相隔一条公路。在正对李某住宅的万象城购物中心外墙上安装有一块LED显示屏用于播放广告等,该LED显示屏广告位从2014年建成后开始投入运营,每天播放宣传资料及视频广告等,其产生的强光直射入李某住宅的房间,给李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从2014年5月开始,李某所在小区的业主及万象城购物中心周边居民就多次向市政府公开信箱投诉万象城大屏光污染扰民情况,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在办理情况中载明:经过协调某置地公司决定采取整改措施,但该公司并未履行承诺。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置地公司作为万象城购物中心的建设方和经营管理方,其在正对李某住宅的购物中心外墙上设置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产生的强光直射入李某的住宅居室。根据李某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以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看的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所产生的强光已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就大众的认知规律和切身感受而言,该强光会严重影响相邻人群的正常工作和学习,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光污染。
某置地公司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造成的光污染已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致使李某居住的环境权益受损,并导致李某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即使李某目前尚未出现明显症状,其生活受到光污染侵扰、环境权益受到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故某置地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
对此,江津区法院依法判决该LED显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2:00时之前;在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1:50之前;该LED显示屏在每日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
说法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光辐射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本案系重庆市首例LED显示屏光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如何判决光污染案件,停止侵害并便于执行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人民法院创新性地适用法律并形成类案裁判规则,即当LED显示屏运行时产生的强光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时,构成由强光引起的光污染。是否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可通过周边居民的客观反映情况、在现场的实际感受,并参考专家意见,进行综合认定。
同时,人民法院并未简单判决拆除LED显示屏,而是结合普通人对光的正常感知度及作息时间情况,通过规范被告开启LED显示屏运行时间、亮度值的方式将光污染对原告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正常人的忍受范围之内,以达到停止侵害的目的,让双方都有更多获得感,较好地平衡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中国针对光污染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光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这一条款明确将光辐射列为需要防治的污染物之一,为光污染的管理和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也为光污染受害者提供了救济途径。如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光污染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光污染的详细法规,但上述法律条款为光污染的防治和受害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结合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环保标准等,对光污染进行更具体的管理和治理。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具有统一法律适用的价值。(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