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1分钟被用人单位辞退

法院:应综合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实施的合理性

按时上下班是员工的基本操守,若员工因迟到违反基本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进行处理。然而因为早退1分钟,就收到了公司的“辞退函”,用人单位这样操作是否合法合理?

日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早退1分钟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例

2022年2月21日,陈某至武汉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陈某签字确认愿意遵守武汉某科技公司下发的员工手册中的公司制度。在该制度中载明了“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武汉某科技公司通过邮件向陈某发送辞退函,写明“陈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在该公司监控中显示,上述时间陈某均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陈某在庭审中提交了9月3日的请假审批截图,表明其提前通过正规流程完成了请假手续,9月3日不应被认定为“早退”。

陈某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对“早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陈某的诉求。公司不服,遂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本案中,法院根据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陈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此时陈某均未离开公司,而是在电梯处等待,而公司也并未在此期间交办重要任务,离开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较小,以陈某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

另外,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武汉某科技公司从未向陈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故武汉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武汉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法律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权利,二者形影不离又泾渭分明。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的工具之一,在维护正常劳动生产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规章制度不能被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避免以“规范员工之名”行“滥用权力之实”。鉴于行业性质、岗位职责等等差异性,企业规章制度也千差万别,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认定应一概遵循公序良俗、公平、处罚相当性等基本原则。

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故应当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审理中,应当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认定应遵循公序良俗、公平、处罚相当性等原则。

本案中,陈某在距离中午 12 点下班前1分钟之际离开工作岗位等待电梯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在公司员工手册未明确何种情形即视为早退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直接认定陈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不充分。提前1分钟下班视为离岗不符合一般社会认知,此外,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提醒、警告等处罚措施对陈某行为进行纠正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直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欠缺规章制度执行的合理性。

劳动关系的稳定关系着劳动者的生活安定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不同违纪情形设定合理必要的处罚措施。如若可以用诸如罚款、降低绩效、调薪、口头或书面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罚,则不应直接采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注重对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及施行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依据一般社会价值观念评判标准考量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同时考虑公司类型、规模与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作出评判,为有效规范劳企双方行为提供司法示范指引。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