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开创政策入法新模式
2025年伊始,一部事关国计民生的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正式实施。该法围绕能源的规划、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储备和应急、科技创新、监督管理等方面,集中规定了能源领域的大政方针和重要制度,由此填补了能源基本法律的空白。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能源领域的法治化水平,与国家安全、经济运行、民生福祉、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能源法出台之前,我国已颁行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多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搭建起能源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
相较这些聚焦细分产业或单一议题的能源立法,放眼系统视野、立足全局高度的能源法,早在2006年即已启动起草工作,十八年磨一剑,其间数易其稿,立法过程可谓艰辛。
能源立法历经多年的原因在于,面对能源安全风险、能源低碳转型、能源供需矛盾等叠加挑战,如何合理平衡安全保障、环保目标、民生诉求等多重关系,殊为不易。
在不同历史时期,由政策主导的不同能源种类优先发展选择、能源市场化改革、能源管理体制调整等等,屡有起伏和变动,且伴随着复杂的利益纠葛,因而极大增加了立法难度、延宕了立法进程。
不过,能源领域近二十年的努力转型和改革探索,催动了能源政策的日趋成熟,见证了能源安全新战略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确立,为能源法的最终破茧成蝶,提供了丰富的政策资源、坚定的价值判断。
也正因此,政策法制化成为能源法最鲜明的特征,体现能源基本政策取向的原则性、方向性、引导性条款占到了最大比重。无论是国家能源战略的宣示,还是能源治理框架的确立,抑或围绕安全、低碳、市场、监管等立法主轴所构建的具体制度,无不深深烙有能源政策的基因,堪称能源政策系统、集中的法律表达。
以法律形式固化能源政策目标、确认能源改革成果,无疑将为诸多能源政策的实施夯实更坚固的合法基础、加持更强劲的约束效力,进而大幅提升能源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在全球能源治理的大背景下,以法律形式阐明能源政策立场,也意味着向世界作出了更具国家信用的法律承诺,展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参与治理、积极转型的决心和贡献。
从以往的立法实践看,政策入法虽不乏先例,但如能源法这般浓墨重彩地植入政策体系,实属意义深远。
这种与传统立法惯例截然不同的立法创新,不仅是对能源法定位取得共识的结果,也为近年来勃兴的重点领域立法开创了一种崭新的立法模式。
在政策作用极为显著的能源领域,能源法作为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其主要使命是以法律规范对重大问题作出顶层设计,回答单行法无法应对的战略导向、综合治理、体制改革、立法协调等宏观议题。这就需要打破传统立法模式的束缚,开辟更适合能源领域治理的立法新路,能源法侧重能源政策的法制化,正是实现其功能、激活其价值的必然立法选择。
同时应当看到,政策法制化的立法新模式,也面临着如何消解法律稳定性与政策灵活性之间的冲突、如何厘清政策语言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区隔等诸多难题。
对此,能源法也进行了立法技术的积极探索。
比如,能源法并非是贪大求全的政策汇编,而是着眼能源领域的共性制度,以及能源生产、供应、储备、消费等环节的共性法律关系,对行之有效的能源政策、成熟定型的改革成果加以总结和提炼,上升为兼具基础性、长效性和前瞻性的法律制度。
再比如,能源法所构建的诸多重要制度,既脱胎于能源政策,又以法制设计的范式,清晰配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以及能源企业、能源用户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融入了权责统一、保障民权、公平正义等法治精神,进而实现了政策措施与法律规范的有机融合。
凡此种种,都为其他领域的政策法制化,提供了极具借鉴意义的参照样本。
从更长远的视角而言,能源法的出台,开启了能源立法深度变革的新起点。
能源法所确认的战略方向、治理目标、普适制度等,将统筹能源单行法、下位法的对标立法或修改。能源法的诸多原则规定,亦有赖配套立法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细化规范。
而以能源法为统领的能源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更将引领能源领域的发展和治理,逐渐摆脱政策主导的路径依赖,更多转向法律调整的法治轨道,最终推动我国从能源大国走向能源强国。 (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