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5年03月27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文本全文发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4月25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繁荣发展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规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智库建设、学术创新、知识普及、成果转化及认定、队伍建设、保障激励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守正创新,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领导机制】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建立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专项工作机制,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上述协调机制的日常管理部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部门)负责督促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

第五条【政府及相关单位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投入保障增长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社保、文化旅游、司法行政、统计、新闻出版、网信、广电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科学院、高等院校、社科类社会组织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坚持党建统领,在繁荣发展重庆哲学社会科学中发挥主体力量作用。

第六条【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职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全市性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区县(高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联合组织,是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推动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活动,促进和发展学术交流;

(二)具体负责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立项、项目管理、成果鉴定和成果推广等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

(三)开展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四)制定社科普及工作规划,开展社科知识普及工作;

(五)开展新型智库资格审查、课题立项、考核评估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等学术平台建设;

(六)落实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

第七条【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部门应当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统筹资源和研究力量,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宣传阐释。

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科学院、高等院校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所)建设,推进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引领作用。

第八条【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国家机关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科学院、高等院校、社科类社会组织等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加强优势学科、特色学科研究,培育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学术创新平台,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文化强市建设】本市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挖掘本土历史文化资源,开展巴渝文化、三峡文化、抗战文化、革命文化、统战文化、移民文化、民俗文化等传承、研究和转化,大力弘扬红岩精神和“坚韧、忠勇、开放、争先”的城市精神,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启迪思想、陶冶情操、温润心灵,为文化强国建设贡献重庆智慧。

第十条【学科建设】市教育部门等应当加强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建设高质量教材体系,推进一流学科和教材体系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交叉融合发展,促进基础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突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提升学科发展质量。

第十一条【学术研究】市、区县(自治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理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并予以资助,推动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合作研究。

第十二条【学术交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建立海外学术交流与传播阵地,讲好中国故事、重庆故事,推动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提升重庆文化软实力和传统文化影响力。

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科学院、高等院校、社科类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视野。

第十三条【打造学术交流合作平台】国家机关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科学院、高等院校、社科类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省(区)市之间的交流,通过举办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打造具有重庆辨识度的学术交流平台。

第十四条【期刊培育以及成果出版】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完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机制,优化优秀成果出版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研究机构、社会科学联合会、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科学院、高等院校等创办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学术期刊。

国家机关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科学院、高等院校、社科类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措施,支持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

第十五条【智库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部门应当完善新型智库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支持国家机关研究机构、区县(自治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院、社科类社会组织、有关企业开展新型智库建设。

第十六条【智库作用发挥】新型智库应当坚持面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加强国情市情调研,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主动对接决策部门,快速响应科研需求,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新型智库建设单位应当健全新型智库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完善评价体系,推动实体化建设。

决策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决策咨询需求,加强信息共享和互动交流,建立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为资政研究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学术评价】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科学院、高等院校、社科类社会组织等应当优化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等为衡量标准的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学术成果分类评价、代表作评价、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构建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评估体系。

第十八条【成果发布】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科学院、高等院校、社科类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成果发布机制,加强研究成果的宣传推介。

鼓励国家机关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科学院、高等院校、社科类社会组织通过专业化运营团队等多种方式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政府及有关部门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机制,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广泛宣传科学家精神,为科研人员潜心科研营造尊重学术、尊重人才、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本市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伦理教育,引导科研人员注重学术道德,增强自律意识,培养良好学风。

国家机关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科学院、高等院校、社科类社会组织应当承担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机制。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恪守科研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遵守学术道德,遵循学术规范,禁止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禁止学术腐败。

第二十一条【社科普及】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依法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将其列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精神文明建设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内容,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场馆和普及基地建设,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相关组织和个人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老年大学等教育机构和新闻媒体,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作为知识普及的重要内容,培养青少年和大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条【场馆和普及基地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场馆和普及基地应当具备学术交流、宣传普及、成果展示、文献存储等功能。

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设立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设施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普及形式】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科学院、高等院校、社科类社会组织应当创新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形式,有序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术资源向社会免费开放共享。

鼓励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发新形态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作品,建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场景,创新传播方式,拓展传播渠道。

第二十四条【人才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才工作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及措施,将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比照自然科学纳入人才分类认定目录,推动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人才工作部门,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探索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人联系哲学社会科学重点人才制度,培育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培养拔尖领军人才,引进高端人才,扶持青年人才,建设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

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管理】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市、区县(自治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市人力社保部门、市教育部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科学院应当加强社科类人才的培养,制定对社科类社会组织研究人员职称评定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数字化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数字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信息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优化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经费包干制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政府购买服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向社会科学院、高等院校、社科类社会组织、新型智库等购买相关服务,将优秀研究成果运用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内陆开放综合枢纽建设、改革攻坚、数字赋能超大城市治理、城乡融合乡村全面振兴、美丽重庆建设取得更大突破的重庆实践中。

第二十九条【激励措施】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成果以及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褒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社会资助】鼓励社会资金依法通过捐赠、成立学术基金等方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

开展捐赠活动或者成立学术基金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骗取哲学社会科学表彰、奖励的,由授予表彰、奖励的部门或者单位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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