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3年9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六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是党中央和市委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民生事项,修订消防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消防体制改革新任务新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发展和消防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深化消防体制和执法改革对法律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迫切需要修订我市消防条例。
二是全面贯彻执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需要。《消防法》于2019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作了修改完善。我市现行条例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13年,部分内容已经滞后,迫切需要修订完善。
三是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市消防治理体系和事业发展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挑战,消防安全责任亟待强化、消防基层治理体系亟待完善、新兴监管服务业态亟待规范,相关工作经验做法需要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修订消防条例正当其时。
二、修订的过程
2021年以来,市消防救援总队按照立法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深入开展调研、认真起草文本,于2023年4月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审查要求,对《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展调研论证和全面审查,并反复修改完善。2023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订草案》。
在此期间,市人大社会委在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坚持提前介入,加强协调、稳步推进消防条例的修订及专委会审议工作。自2021年起,社会委就多次参加条例的市内外调研,全程参与修订草案起草论证等活动。今年将《修订草案》列入审议项目后,社会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立法进程有序推进。一是建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制度。社会委每两个月听取一次立法责任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就立法思路、关键制度、核心问题等进行认真研究,把握立法方向和重点;屈谦副主任两次带队走访市消防救援总队,了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指导立法工作。二是全方位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先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区县片区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立法专家、行业专家、管理相对人等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所在行政区域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实现区县层面征求意见全覆盖;发挥社会委委员作用,委托委员所在的重庆理工大学、重庆市伟豪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论证并提出修改建议。三是发挥社会委主任办公会审核把关作用。征求意见后,社会委召开专题主任办公会议,会同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逐条梳理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修订草案》审议意见初稿,并提请社会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三、对《修订草案》的总体评价
《修订草案》共8章73条,重点在消防责任落实、消防风险防范、消防基础建设、消防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和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关注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和利益,将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全面衔接落实《消防法》新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的立法思路,统筹消防安全与改革发展,注重立法规范与鼓励引领相统一,将火灾防控和消防救援方面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突出了重庆地方特色,体现了改革精神,彰显了重庆辨识度。我委认为,《修订草案》符合中央改革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四、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消防安全职责
《修订草案》中关于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表述不够清晰,建议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一是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单列作为第一项,先明确消防救援机构的综合监管职能,再分项列举具体职能;二是建议在第十七条中进一步梳理和明确公安机关在保障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等方面的职责,确保其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这方面职责义务的有效衔接。三是《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水利、交通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有交叉,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关于火灾高危单位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的题标为“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职责”,但只规定了重点单位的具体职责,未涉及火灾高危单位的职责。实践中,火灾高危单位是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消防安全责任关系重大,虽然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职责作了具体规范,但为了突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职责的重要性,还是应当在条例中对其职责作出必要的原则性规定,以实现法规与规章的有效衔接。因此,建议将该条第二款第二句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和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消防设计和使用性质变更
《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和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但未对确需变更的情形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建议增加依法变更的相关规定,明确变更申请部门及相关程序,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四)关于消防设施维护检测
《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规范消防设施业主、使用人和管理人的维护、检测义务时要求“不具备自主维护、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检测”。但《修订草案》对“如何确定业主、使用人和管理人是否具备自主维护、检测能力”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强制要求委托开展维护和检测势必增加业主、使用人和管理人的使用成本。因此,建议删除“不具备自主维护、检测能力的”,将其修改为,“业主、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自行维护、检测,也可以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检测”。同时,建议删除该条对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五)关于消防组织建设
《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中出现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消防组织形式,建议对这些组织的性质和概念予以明确。同时,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说明消防组织的建立并非都是强制性要求。但《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单位根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消防组织的规定有强制要求的歧义,建议参照《消防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修改。
(六)关于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较大修改,建议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机关、处罚对象以及处罚情形。一是建议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消防救援机构”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二是建议明确第七十条中处罚对象所指的“单位”到底是物业服务企业还是物品的所有权单位;三是第七十一条的处罚规定与其他处罚条款存在竞合关系,为避免出现“一事两罚”的情况,建议对其具体的处罚情形进行细化,或者删除该条规定。
(七)其他修改意见
1.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一条中的“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为“等法律、行政法规”。
2.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修改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以与该条第一款表述作区分。
3.《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句表述不完整,建议参照上位法表述进行修改,或者在末尾增加“维护消防安全”。
4.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
5.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将“鼓励开展消防文化创作”调整至第十条第一款末。
6.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融入”修改为“纳入”。
7.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规定”修改为“确定或者规定”。
8.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法律法规”后面增加“规定”。
9.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增加“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10.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末增加“消防规划应当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
11.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修改为“并采用数字化手段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
12.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的“确实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修改为“不具备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条件的”。
13.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燃气充装站”修改为“加气站”。
14.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明确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和“认知特点”,在“消防安全教育”后增加“和消防技能培训”。
15.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要求及行业自律调整到第二章“消防职责”。
16.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偿”修改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17.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可以委托”修改为“可以依法委托”。
18.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增加应急部门。
19.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中的“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体系”修改为“将消防安全纳入本市信用体系建设”。
20.《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关于消火栓的规定,消火栓是重要的消防设施,建议恢复相关内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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