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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24年06月24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11月28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23年9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消防管理体制和执法改革的精神,适应我市消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工委将修订草案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针对高层建筑消防治理、消防数字化应用等问题,赴已经制定条例的广东省、深圳市开展调研;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职责、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责任等问题,赴大足区、九龙坡区开展实地调研;针对规模较小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等问题,专项征求渝中区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社区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3年11月22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数字消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修订草案中数字消防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对数字消防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数字消防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对高层建筑的数字化应用进行了细化,鼓励和支持高层建筑应用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物防技防措施,实现火灾风险智能感知预警,提升自主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二、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研究修订草案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有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对修订草案作了如下修改:一是考虑到实践中,部分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已经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标准,但难以按照单位的消防安全要求对其进行监管,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同时,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相关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责任予以规范,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二是为了便于实践操作,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同时,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和备案流程,向社会公布。三是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增加了火灾高危单位组织消防安全评估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

三、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调研中,有关方面建议,进一步研究修订草案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合理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一是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从权责一致看,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其维护、管理也应当属于业主的共同责任;从实践情况和承接能力看,村(居)民委员会的情况各不相同,不宜“一刀切”,简单地将维护管理责任明确给村(居)民委员会。因此,二次审议稿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二是结合我市高层建筑管理的实践经验,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增加了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规定。

四、关于消防组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消防组织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第四章消防组织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参考外省市的立法经验,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增加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小型消防站的相关规定。二是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将专职消防队的撤销由“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调整为备案。

五、其他修改

根据市人大社会委的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二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新增消防志愿服务相关内容,第十条明确鼓励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建立消防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务。

二是补充和完善消防宣传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增加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向公众开放消防站点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第四十七条对学前教育阶段、小学和中学阶段的消防安全知识教学内容进行了细化。

三是补充和完善火灾预防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业主自行开展消防设施维护、检测的应当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第四十三条明确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规定。第四十四条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利用河流、山坪塘等水源设置消防水源,建设必要的取水设施,农村公路的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辆通行。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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