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3年11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消防组织等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二次审议稿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市级部门和部分企业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住房城乡建委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3月18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部门职能职责
有意见认为,消防救援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环节存在信息交换不畅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一是为了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推动形成监管合力,三次审议稿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并整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全过程监管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消防救援机构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二是为了避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出现缺位,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部门。
二、关于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有意见认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新兴业态监管出现盲区、重点单位备案监管疏漏以及重复执法现象突出等问题,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一是在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检查职责不明确的新领域、新业态,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责任部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负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互相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二是将二次审议稿第六十条第一款“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修改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在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未申报备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其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三、关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提高全民防火、灭火、自我保护和应变能力,需要不断完善消防公共服务能力,并强化从幼儿到中小学阶段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在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增加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同时加强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督导和考核。二是新增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三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在第二十五条明确消防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定期评估。
二是总结巩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的经验做法,在第三十九条增加高层住宅建筑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消防安全楼长的规定。
三是鉴于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对施工单位违法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等行为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删除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的违法行为和第六十九条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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