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3月28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蒲继承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4年3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4年3月28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消防安全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等的管理,同时规范个人停放、充电等行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一是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一项,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二是表决稿第二十四条关于个人消防安全义务中增加“不乱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违规充电”的规定。
二、关于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能力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强化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能力建设。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表决稿第五十五条第四款增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灭火救援的科学性、有效性的规定。
三、关于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鉴于消防法第七十一条对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已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消防产品品牌等行为的违法责任,按照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条例未作修改。
四、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表决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将第七条“服务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修改为“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二是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不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是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增加“自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结束之日起”的表述。
四是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农村公路出入口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影响消防和医疗急救等应急通行”。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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