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3年9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日期:2024年06月25日 来源: 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六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党和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修订安全生产条例,是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好市委相关工作要求,迫切需要修改我市安全生产条例,为我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法治根基。

二是深入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迫切需要。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起施行,从原则要求、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保障制度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现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内容与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存在不一致,一些规定也明显滞后,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以保证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统一。

三是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的迫切需要。我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于一体,安全生产环境复杂,临水临塘临崖路段多、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大,城区高层建筑多、楼宇密度大,建筑、矿山、危化、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突出,亟需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以新安全理念保障新发展格局,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重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修订的过程

2021年以来,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深入开展调研、认真起草文本,于2023年5月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审查要求,对《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展广泛论证和全面审查,并反复修改完善。2023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订草案》。

在此期间,市人大社会委在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坚持提前介入,加强协调、稳步推进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及专委会审议工作。自2021年起,社会委就多次参加条例的市内外调研,全程参与修订草案起草论证等活动。今年将《修订草案》列入审议项目后,社会委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确保立法进程有序推进。一是建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制度。社会委坚持每两个月听取一次立法责任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就立法思路、关键制度、核心问题等进行认真研究,把握立法方向和重点;屈谦副主任多次带队走访市应急局,了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指导立法工作。二是全方位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先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区县片区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立法专家、行业专家、管理相对人等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所在行政区域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实现区县层面征求意见全覆盖;发挥社会委委员作用,委托委员所在的重庆理工大学、重庆市伟豪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论证并提出修改建议。三是发挥社会委主任办公会审核把关作用。征求意见后,社会委召开专题主任办公会议,会同市司法局、市应急局等单位逐条梳理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修订草案》审议意见初稿,并提请社会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三、对《修订草案》的总体评价

《修订草案》共7章67条,从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职责、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作了修改。

《修订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总结提炼我市在安全生产方面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兄弟省市先进做法,兼顾安全与发展,既体现了改革精神,又彰显了重庆辨识度。我委认为,《修订草案》符合中央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四、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修订草案》规范的内容既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也涉及政府及其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但《修订草案》第二条删除了现行条例中的“监督管理”,其适用范围只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没有包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活动,而这一部分是条例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议在适用范围中恢复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部门职责

《修订草案》第七条对部门职责作了划分,第二款中专门明确了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实践中,应急部门除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外,还直接承担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或者领域的行业监管和领域监管,建议在第二款中明确应急部门的行业监管和领域监管职责。同时,建议参照上位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在该条第二款中增加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重点行业或者领域的监管部门。

(三)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及实施应用

《修订草案》第九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实施应用的规定。其中,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条文规定中难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且强调地方标准多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议将第二款中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删除“《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书名号。此外,第一款的表述主谓语逻辑不够严谨,建议修改完善;建议将第三款中“支持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单列一款作为该条第四款。

(四)关于事故调查

《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作了规定,明确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建议参照《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关于授权或者委托的规定,明确主要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但不作唯一性限定,将授权或者委托的对象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此外,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在规定事故调查处理权时应全部涵盖。《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删除了现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的规定,建议恢复。

(五)关于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修改,侧重对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责任的优化和细化。建议对优化和细化条款,特别是第六十一条(事故罚则)和第六十三条(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作进一步研究,认真梳理是否符合上位法立法精神,是否与相关上位法处罚一致,是否完整列举规范事项,是否表述准确无歧义。

《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相应条件(一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是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是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是否具备条件,需要根据其性质和具体情况来认定。因此,建议将“可以委托”修改为“可以依法委托”,并在“风景区等”后面加上“管理机构”。

(六)其他修改意见

1.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一条中的“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为“等法律、行政法规”。

2.建议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本市”。

3.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存在安全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风险程度高的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的,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4.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中的“强化”修改为“明确”。

6.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7.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不得擅自显著增加荷载、增加层数”修改为“不得擅自超过设计增加荷载和层数”。

8.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增加关于现场救治能力的要求。

9.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中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装修施工区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的规定。

10.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为原则性要求,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在条例中已作了具体规定。

11.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开展救助”。

12.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句调整到第一款。

13.《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关联性不强,建议拆分为两条。同时,建议在第一款中进一步细化数字化监管,明确应当依法收集的数据内容。

14.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在重大危险源等场所安全范围内,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得批准新建项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应当予以拆除或者经安全评估后采取有效保障措施。

15.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技术支撑”修改为“技术服务”。

16.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关于宣传教育普及义务的规定调整到总则中。

17.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应急救援基地”。

18.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事故抢救的相关内容。

19.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中的“分享”修改为“共享”。

20.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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