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4年06月25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3年11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安全生产保障,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二次审议稿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部门和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3月18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一步强化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培养青少年的安全意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在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培训。二是增加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五十条,对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增加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六十条,规定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教育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一是在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中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权限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在第四十七条中对涉及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的安全距离内实施建设行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强化属地单位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信息共享,防止漏报、迟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在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事故报告的时限,同时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规定。

四、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三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分别增加一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禁止性义务作出规定。

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对恶劣气象条件或者自然灾害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出规定。

三是在第四十一条增加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的规定。

四是参考国家安委办相关规定,修改完善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九小场所”的表述。

五是参考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完善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惩罚性处罚的具体条件。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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