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3年11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六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坚定企业发展信心。”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对营造良好法制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推进修订《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等工作提出要求。修订现行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要求,十分必要。
(二)保持法制统一的需要。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上位法”)施行,2020年9月1日,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上位法和国务院条例,对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市场开拓和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现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新形势下,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存在与新修订的上位法不一致、相关内容不符合新形势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要求。为保持法制统一,总结我市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探索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细化、补充上位法相关内容,修订现行条例十分必要。
(三)助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市中小企业达到106.9万户,占全市企业总数90%以上,为全市提供了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完成了70%以上的发明专利,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在“保增长、稳就业、促创新、惠民生、护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修订现行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加强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支持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强化服务和权益保护,做实“企业吹哨、部门报到”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常态化对接机制,在支持、服务、保障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宽松的环境,对助力推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
二、修订过程及对《修订草案》的原则性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恭明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议,专题听取市司法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修订草案》情况汇报,对修订条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赴部分区县实地调研企业,并召开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经济信息委、企业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市人大财经委派专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修订草案》起草、调研、论证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后,市人大财经委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了12家中小企业、4个行业协会(商会)代表,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等14个政府部门(机构、中央在渝单位)、38个区县人大财经委和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在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共9章49条,主要包括资金支持、创业扶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和监督检查等内容。除第49条生效日期外,保留6条,修改42条。其中:细化上位法27条,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9条,结合我市实际创设6条。财经委审议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符合上位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吸收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总结固化了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成果,符合我市实际,有较强的操作性。《修订草案》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三、对《修订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遵守……知识产权、财政税收、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三)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降低费用标准,拓宽业务应用。”
(四)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专利奖的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和奖励。”
(五)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等对外经贸活动。”
(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和更新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完善集中发布……等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七)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承诺或违约……”
(八)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法占有、无偿或以不合理价格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
第八项修改为:“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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