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付子堂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3年11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坚定企业发展信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修订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针对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人才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等方面,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渝北区开展调研;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以及部分商业银行、担保公司、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经信委、市司法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3月18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资金支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资金支持的内容,在信贷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更有力的支持。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公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或者具体项目的情况。二是在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增加“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融资比重”等内容,并增加一款,鼓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驻重庆管理机构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建立金融服务机制。三是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增加规定,支持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等。四是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期限。五是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增加“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依法合规和稳健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等内容。
二、关于政府采购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二次审议稿对政府采购有关内容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在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明确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金额标准。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视同中小企业等。
三、关于人才政策
调研中部分中小企业建议,增加支持中小企业引进人才和开展培训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人才档案、户籍管理、住房、人才落户、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支持。教育、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培养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人才。二是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明确有关部门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开展培训的同时,鼓励中小企业自主或者委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四、关于监督检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强化涉及中小企业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一是在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及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跟踪落实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在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增加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评估情况调整政策措施。
五、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二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原则和方针。
二是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降低费用标准,拓宽业务应用”。
三是在第二十六条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项目申报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四是在第二十八条细化和完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规定。
五是在第五十三条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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