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的说明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4年06月26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11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司法局局长种及灵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工作安排,现就《重庆市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随着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等特点,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有着更高期盼。党中央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制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地方性法规,是进一步调动非诉讼资源和力量,服务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纠纷化解诉求的需要,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重庆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制定)》列为2023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市高法院在市委政法委统筹下开展了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论证:一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三是分别召开了市级部门、区县政府和专家论证会,重点听取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级部门,江北区、渝北区等区县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四是召开了渝西、渝东南片区征求意见会,重点征求了有关区县政法委、法院、司法局、信访办等单位及有关乡镇、街道的意见;五是赴浙江、云南等省就矛盾纠纷化解体制机制建设开展专题调研;六是邀请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336条,其中采纳301条,对未采纳的意见均作了反馈说明,现各方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同时,在学习借鉴浙江、上海、天津等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并经2023年10月17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6章42条,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无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低风险。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厘清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各方主体职责;二是明确了鼓励优先选择和解、调解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并规定了少数民族地方纠纷化解原则;三是建立了生态环境、金融等领域的跨区域纠纷联动化解机制。

(二)突出平台和数字化建设。一是强调社会治理平台和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配套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实现线上线下多渠道化解;二是细化了派驻调解内容,推进调解员进驻社会治理平台;三是建立了风险研判机制和舆情反映机制。

(三)强化预防预警。一是规定了风险评估前置程序;二是突出了重点领域源头预防;三是明确了有关单位的排查预警职责;四是完善了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四)规范保障措施。一是对经费保障、调解费用作出规定;二是细化了调解员的选聘、培训以及行业管理措施;三是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监督以及考核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起草思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包括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涉及主体众多。《草案》明确以数字化建设为抓手,以充分发挥平台和基层作用为重点,以有力有效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工作合力为主要内容,构建了全覆盖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二)关于用语规范。考虑到法规的长期适用性,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草案》未具体表述党委有关工作机构和政府各级治理中心的名称,而是使用了指代性称谓“负责组织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和“社会治理平台”。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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