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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4年06月26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杨尚隈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3年11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是积极落实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工作要求、及时衔接上位法规定、不断适应备案审查实践发展的需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推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监察委员会、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汇报,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3月18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最新要求

根据2023年12月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期下发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参考范本(以下简称参考范本),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第四条)。二是将涉及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等内容整合为审查重点,予以集中表述(第二十四条);同时,明确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时,“有关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删除了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三是将修订草案关于审查终止的部分程序规定修改为:“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提出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处理计划或者书面处理意见的,审查中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四是鉴于溯及力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没有统一的处置原则,删除修订草案关于备案审查溯及力的规定,新增一款,表述为:“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第四十条第二款)

二、关于备案审查范围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逐步将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等所有属于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强化对上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规范性文件已经报送相关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不宜再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经反复研究,法制委员会删除了“应当”以及“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的表述,原则保留上述规定。

主要理由是: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也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要求,“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其下发的参考范本也对人大常委会逐步将政府工作部门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作了规定。二是对双重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处理环节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所区分,兼顾了政府系统的备案审查机制,有利于凝聚备案审查合力。三是上述备案审查制度创新已纳入市委深改委2024年加快实施的重大改革项目,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也有必要保留本条规定。

三、关于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对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主体和情形予以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统一为审查建议。考虑到上述规定主要参照了立法法,且审查建议存在不启动审查的情形,因此二次审议稿保留了两者区分。

四、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二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定义,删除了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实施临时性措施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对文字作了精简。二是将修订草案第九条、第十条关于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表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察规范性文件”“司法规范性文件”。三是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关于对“跨行政区域的两个以上的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的规定。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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